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日期︰ 9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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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標)題:勞委會將參考各界意見,積極研議延長失業給付辦法

為因應就業保險法第16條授權勞委會訂定延長失業給付期間辦法,勞委會於今(13)日下午召開座談會,會中就啟動標準、實施期間及請領資格條件等相關問題,廣泛交換意見,並初步結論由該會參考日本、韓國經驗研擬相關規定。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於5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6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延長失業給付期間辦法報行政院核定,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勞委會考量該辦法涉及整體經濟發展情勢、就業市場狀況、勞工就業意願及基金財務負擔等問題,故特別邀集勞工團體、資方團體、政府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

會中初步形成下列三點共識:
一、 就業保險法係保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的基本所得安全,為反映真正需求者的需求,可參考日本及韓國立法例,以請領失業給付人數相對於被保險人數之「就保失業率」概念,研議啟動標準。

二、 就保基金資源有限,延長失業給付應設定一定實施期間,並建議參考國外建立失業救濟機制銜接。

三、 為確保有限資源做最佳運用,宜針對請領延長給付者,設定與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結合等相關條件限制,以避免道德風險問題。

勞委會表示,依法制作業程序,該辦法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98年10月31日)完成訂定,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