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生活管理宜以合情合理為當

發布日期:2007.1.24 發布單位:資訊小組

勞工局於96年1月22日下午3時針對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內湖捷運線CB410區段標工程(北市內湖區敬業三路1號)進行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外勞生活管理計畫等事項檢查,檢查結果並無違反相關規定,另針對該公司「外勞宿舍管理」規定亦一併查察,該公司宿舍管理已依規定以中泰文對照方式訂定「外勞生活管理規章」,據該公司總務處王姓代表表示;公司訂定之規章如有外勞違反規定將以罰款處分,罰款方式為外勞發薪後,其被罰之金額繳交給宿舍管理員代收,而公司處理此金額的方式為二: 1.將款項保留到外勞工作期滿,離境時退還本人。 2.繳交至外勞管理專戶,做為福利金之用,再經由外勞會議後決定用 途後使用。

勞工局雙語查察員以泰文向泰勞C君等詢問外勞被罰情形,泰勞表示:「有人因喝酒等違反公司生活規則,有被罰鍰新臺幣200至500元,此金額繳交為外勞福利金之用,公司在節慶日時會為大家加菜,或於會議中徵求大家的意見購買一些必需品,之前公司也為大家添購一台 VCD錄放影機。」。

勞工局為瞭解實際罰款情形,請該公司提供95年度外勞罰窾件數、違規事項及費用處理之統計情形,該公司總務處表示為審慎起見,已指派員工向各宿舍管理員及外勞一一詢問查證統計中,預計於96年1月24日(星期三)回復結果。勞工局獲得統計資料後,再據以處理。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所訂定之「外勞生活管理規章」,如有罰款情事,罰款金額如由勞工薪資中預扣,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且不得將罰款交由事業單位代為收繳,應專款專用於外勞福利金之用。

勞工局新上任局長蘇盈貴呼籲聘僱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雖然「外勞宿舍管理」係勞工簽署同意之管理規章,惟仍企望事業單位訂定之管理規章違規處罰事項,應本於尊重外勞及符合情理為要,以免造成勞資不必要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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