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界與社運界日昨展開新一波集會遊行法的抗爭行動,發起「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這個抗爭行動將集遊法的社會實踐帶入一個新的層次:「自首」依據刑事訴訟法是個檢察機關發動偵查的原因之一,百人自首顯示的結果是要求檢察體系思考、反省其權力行使之正當性。百人自首行動確為集遊法的討論投下一顆深水炸彈,至於炸彈會在哪一層引爆而得出抗爭的果實不得而知。
筆者做為野草莓學運疏離的參與者,認為這次百人自首的行動,可以從三個層面思考本次起訴的意義:政治、法律與知識。
在政治層面,必須體認到集會遊行法在台灣從來就是箝制公民社會發聲的控制手段。由於人民的集體性展現,所顯示的不僅僅是意見匯集,更是一種積極行動力之展現,正是這股行動力將公民社會活絡起來。而集會遊行法便是對於這股社會力進行的法律控制。這次起訴,檢察官原本要聲請簡易處刑,不僅可以不經公開審判調查證據,甚至可在當事人未出庭狀況科以有罪判決。我們不想恣意揣測檢察官的政治動機,但是這種企圖掩飾重要基本爭議的追訴做法卻令人可議。
在法律層面,釋字四四五號解釋表示集會遊行權與言論自由相關,涉及到的是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礎,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權之限制本應受到嚴格的審查。此外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更課與國家保障集會遊行之行使順利進行的協同義務。
或有人認為,本次起訴涉及的是法律解釋與適用的爭議,因為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處罰首謀者,而釋字四四五號解釋亦肯認這是立法形成自由,所以檢方本次的起訴沒有不合法之處。這樣的看法一方面限縮了「法治」觀念中的「法律」觀念,將其限縮至實證法律的概念,認為任何的行動領域皆在實證法律的授權下始獲許可;另一方面卻忽略了,即使首謀之處罰與否屬於立法裁量;但這不表示,檢察體系可以在法律解釋方法上,忽略了既有對於集會遊行的大法官解釋,尤其是背後的憲政學理與政治道德觀。
畢竟,法治不僅僅是依循著「實證法律而治」,法治蘊含著更豐富的法律原則、憲政理論甚或道德理論的規範性主張,唯有認真對待法治觀念我們始能獲得更充足的憲政文化。
最後在知識層面,我們必須認知到那些忽視法治觀念的檢察官,皆是由我們的法學教育所培養而成的。這便足以讓我們將目光指向方興未艾的法學教育改革的討論。必須反省的是,法學教育是否為學生提供了足夠的批判與反省能力,由於實證法皆在某個評價觀點下透過人為意志創造出來,因此僅僅有能力解釋與適用法律並不足以充實法治觀念,相反地我們或許更需要培養學生學習更廣泛的政治、社會理論作為法學教育更廣泛的知識基礎。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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