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7
【特派記者林琮盛/東莞報導】
因工傷賠償問題,而痛下殺機的東莞大朗台商命案兇嫌劉漢黃,先前所提出的訴訟判決,經過東莞中院判決,維持東莞第二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台資展明五金廠應賠償劉漢黃17萬餘元人民幣。
至於劉漢黃的殺人案,東莞市檢查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逮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審判。
2009年5月,一審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展明五金公司扣除前期醫療費用後,還應賠償劉漢黃168687.87元,但是雙方當事人均不認同該賠償數額。展明五金廠因而聘請律師,進行上訴。
當時,一審法院判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的規定,因展明五金公司沒為劉漢黃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應由公司承擔。法院採信劉漢黃提供的工資條,以每月工資為1030元計算賠償。
因此,一審法院判定展明五金公司應當支付劉漢黃共約17萬餘元,扣除展明五金公司已支付8608元,展明五金公司尚應當支付劉漢黃16萬8千餘元,劉漢黃認為一審法院應以安裝和更換12次假肢費計算賠償,即要求公司賠償30萬多。隨後,劉漢黃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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