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 00:34
本報記者 王畢強 北京報道
在擱置一年之後,《反壟斷法》草案的二審稿終於於上周擺在了全國人大委員的案頭。
儘管二審稿首次增加了關於限制國有壟斷企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規定,但據參與該法起草的專家透露,仍有相關部門堅持在《反壟斷法》中增加維護國有經濟現有格局與地位的條文,而目前的草案也並未明確對國有壟斷企業的管轄權。
這意味著,在《反壟斷法》初稿起草時已經被刪除的關於 「行政性壟斷」的內容,其實仍在草案目前修訂的過程中繼續暗戰角力。而此次在二審稿中增加的這條來之不易的限制壟斷國企權益、保護消費者的條文能否最終落到實處,還有賴於法案下一步的進展。
《反壟斷法》二審稿是在6月24日至29日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接受審議的。相比2006年6月提交的一審稿,二審稿主要新增了六項規定(見相關鏈接)。
其中,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
這條新增的規定,引起了社會公眾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關注。在本次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中,很多委員認為,國有企業存在相當嚴重的壟斷行為,它們對消費者的損害很大,在《反壟斷法》中應該加大對它們的制裁。
其中,尤以社會意見集中的電信收費問題,成為了與會常委和委員們「火力」的焦點。「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電話費比美國、歐洲都高。中國老百姓為什麼要承受這麼昂貴的電話費?」王茂林委員說,「這些電信機構每年利潤上千億,該讓點利給人民,體現以人為本。」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昌元從政府監管的角度提出,政府有關部門要站在全社會而不是本行業的角度,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不能袒護。
常委們火藥味十足的抨擊,讓媒體一度樂觀地認為,《反壟斷法》二審稿此條新規,為取消電信雙向收費奠定了法律基礎。
然而,自始至終參與《反壟斷法》起草的有關專家對本報透露,《反壟斷法》修訂的實質性進展,或許與常委的期望及公眾的樂觀背道而馳。
據這位專家透露,由於並沒有在二審稿中明確《反壟斷法》對國有壟斷企業的管轄權,這項來之不易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新增規定,可能無法落到實處。
而事實上,起草小組在一審稿後徵求各方意見的過程中,曾有中央部委提出,反壟斷的立法應該充分考慮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他們認為,目前,國有經濟控制著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和領域,建議對這些具有自然壟斷性質以及需要國有資本控制的領域和行業,在立法中予以充分保護。
該專家分析,其實《反壟斷法》二審稿第七條這條新增規定,首先強調的是對國有壟斷企業實施特殊的保護,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商品和服務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其次表示,「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
「這裡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即並沒有明確『依法』是依照什麼法,是依照本法即《反壟斷法》,還是依照已有的其他行業或部門法律法規。」該專家提醒公眾注意,在法律條文的表述上,依「本法」與「依法」有很大區別。
如果是依照已有的和未來的行業或部門法律法規,如:電力法、電信法、能源法、保險法、航空法等,儘管《反壟斷法》有「維護消費者利益」的規定,但這些行業或部門法律法規,大多是體現本行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監管部門和被監管的企業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反壟斷法》並不能規制這些行為。
所以,如果是「依法」而不是「依本法」,實際等於讓這些壟斷行業或部門自己管自己,而與《反壟斷法》無關,這就很難達到反壟斷的目的。
事實也證明,儘管已有大量的行業或部門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的反壟斷的效果並不盡如人意。
對於中石油、中石化這類企業,其准入是國家基於安全考慮的管制,價格則由發改委的價格法管制,這些《反壟斷法》都無法管理,由於《反壟斷法》二審稿第七條的「依法」沒有明確是依照「本法」,那麼這些企業在以後經營中的搭售、拒絕交易、附加不合理條件等行為,反壟斷主管部門並無權管理,而是由行業部門依照行業部門法律管理。
因此,該專家認為,《反壟斷法》的前後條文中沒有明確是依 「本法」,這「是否意味著對於所有壟斷企業的所有准入、經營、價格行為,全部都排除在《反壟斷法》的管理之外呢」?
《反壟斷法》草案起草專家組成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法系主任黃勇教授認為,「行業的整體豁免意味著,行業所有的准入、經營、價格,都不受《反壟斷法》的管轄,這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上述匿名專家表示,他們並不反對政府對一些特殊行業實施管理,但應逐步引進競爭機制,由第三者依照《反壟斷法》管理,這樣才能真正有助於保護消費者免受壟斷利益的傷害。
反壟斷法二審稿新增六大關鍵詞
●宏觀調控不可或缺
新規定一: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允許經營者集中
新規定二: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市場支配地位不得濫用
新規定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專營專賣將被嚴格監控
新規定四: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商品和服務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行業自律防止惡性競爭
新規定五: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外資並購不得危及國家安全
新規定六: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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