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權益作出有限讓步 2007年07月01日07:26 [我來說兩句] [字號:大 中 小] 來源:中國青年報 145票贊成,0票反對,1人未按表決器。
2007年6月29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京閉會這是會議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6月29日攝)。 新華社記者劉建生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今天表示,這個結果說明了對於《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則和內容架構,在立法機關達成了高度共識。
1個月收到意見19萬餘條
29歲的小王是北京一家私人建築企業的工人。幾個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闆解雇。
然而,由於事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沒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小王的遭遇並非個案。無端遭到解雇卻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工傷職業病頻發,試用期成了「白用期」,這些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天天都在發生。
據統計,1992年,勞資糾紛案有8萬餘起,到2004年,急增至26萬餘起。
旨在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於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06年3月20日將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其後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多達19萬餘條。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眾參與,這在新中國立法史上還絕無僅有。
公眾的高度參與及立法機關的謹慎態度,都充分表明這部法律的重要性:這部法律關乎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
有關專家評價,對《勞動合同法》最高國家立法機關4次審議、聽取多方意見,有效尋求勞動者、企業用工單位間的利益平衡與訴求的契合,堪稱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生動實踐。
是平等保護還是向勞動者傾斜?
法律應該保護誰的利益?是「平等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向勞動者傾斜」?這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審稿對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表決通過時被確定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這個變化顯示出立法機關回應各種不同意見所採取的平衡之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位官員坦承,草案在修改過程中的確考慮到了用人單位的權益,並作出一定讓步。「不過,讓步是有限度的。」
立法過程中,輿論要求立法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的呼聲一直非常強烈。持上述觀點的人士認為,目前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強資本,弱勞工,資本肆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比比皆是。審議過程中,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亦認為,法律應該是扶弱抑強。
但也有以企業家為代表的諸多人士,反對法律過分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在一審草案公佈之前,許多外資企業在華代表機構如中國歐盟商會、美國商會等,即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他們認為,如果實施過分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將大幅增加勞動用工成本,對中國的投資環境造成消極影響。
一些贊同上述觀點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保護弱勢群體固然很重要,但作為一部法律,還是應該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無法在二者之間找到平衡,傷及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後也會傷及勞動者的利益。
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國際通行規則
「我們曾仔細做過測算,按照現在這樣一個方案,不守法的企業受到的監管會更嚴格一些,但守法企業的用工成本並不會提高。」針對上述爭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委員說。
信春鷹注意到,本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工會在維權上遭遇挑戰。在有些私企中,老闆甚至讓自己的親屬當工會主席。出於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和政績等利益驅動,地方政府在利益上與企業站到一起,也無法對企業的行為做到依法監管。
她認為,現狀決定了仍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中,以國家意志的形式體現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護。
通過加強監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業的勞動用工成本,讓過低的工資水平回復到一個合理的水平,在信春鷹看來有助於推動產業升級。
全國人大法律委在作說明時表示,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
據此,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終被確定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立法宗旨的數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負責人解釋說,「這實際上是一個指導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了,雙方的合法權益必然就受到了保護。」(記者 程剛 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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