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底,勞委會公告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自2008年元旦開始適用勞基法。若干公務機關在公告前後開始搞小動作,企圖把原來的臨時人員業務外包出去,以減少固定人事的開支。正式浮上檯面的勞資爭議,有台北市警察局戶口科臨時人員的案例。
另一個案例發生在國立體育學院(現在的國立體育大學桃園校區)之清潔工身上。2006年底,學校就要求已經於學校內工作多年,平均年資六、七年以上的清潔工簽訂「國立體育學院校區環境清潔維護人員聘僱契約」,此契約期間為2007年一整年,契約中規定,如果薪資來源的校務基金經費不足時,學校得終止契約、清潔工們不得異議。
按照清潔工的工作性質,他們理應於1998年7月1日起,與公務機關技工工友司機一起適用勞基法,但體育學院一直不願意承認這一點,而認為這些清潔工的工作性質與技工工友不相同,上述契約即是為了把這些實為不定期契約的清潔工偽裝成定期僱用。
2007年底,學校開始進行清潔工作的外包作業,按照計畫,學校找來的外包公司仍然僱用同一群清潔工,工作環境及內容均不變,但清潔工的薪資卻會從每月21,000元降低到17,500元,其間的差額都進了外包公司的口袋中。無任何資遣或退休補償的清潔工不甘勞動條件下降,雖經過立委介入的幾次協調,但學校的態度仍然強硬,於是清潔工們輾轉找到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的會務人員,開始展開勞資爭議及工會的組織工作。
法律訴訟反外包
後來,勞資之間的爭議調解一直無法達成協議,雖然在若干工運團體的支援之下,清潔工曾於2008年1月29日至國體的主管機關教育部陳情,但教育部對於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基法仍然模糊其詞,於是清潔工亦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的訴訟。因為勞委會從頭到尾一直認定國體的清潔工適用勞基法、且其工作為不定期契約,一審法院採納了勞委會的認定,在 2008年10月28日判決勞工勝訴。只是學校方面不服上訴中,現階段正在進行二審的審理程序。
勞工的最終原意當然是要確認與學校之間的僱傭關係,但因為裁判費較高、故改以工資給付之訴。未來如果本案勞工勝訴確定,亦即表示學校的終止勞動契約是非法解雇。作為一個反對公務機關業務外包的案例,這件法律訴訟的結果值得我們持續注意。
在抗爭經驗中認識工會的重要
這群清潔工之中,有人曾經於製造業工作並遭遇遷廠抗爭、於勞資爭議期間組織了工會,因而與自主工運的人士有過接觸。此次再度面臨勞資爭議,瞭解工會是增加勞工團結力量的有效途徑,於是在勞資爭議過程中亦一面進行工會的籌備工作。
原先,清潔工是打算仿效台南縣學校廚工的案例,以「桃園縣清潔服務業產業工會」之名組織區域性的產業工會,並向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及勞委會等主管機關徵詢過可行性。但如我們在介紹南縣廚工工會的報導時曾提過,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來說,唯有不超過30人之職場的同一產業勞工,才可以組織區域性產業工會,否則還是以組織廠場產業工會為原則。而國體清潔工被外包之後,分屬數家不同的清潔公司,且這些清潔公司的員工數,都超過了30人。於是,就目前勞工行政的實務面來看,清潔工如果送案要組織區域性的產業工會,獲得立案許可的可能性並不高。
另一方面,因為若干清潔工有加入勞健保的需求,或是外包公司以較低的投保薪資替清潔工加入勞保,如果清潔工的年資較高、接近申請老年給付時,以較低的投保薪資作為給付基準就甚為不利。於是幾經討論之後,國體的清潔工結合了其他學校的清潔工、鄰近社區的環境清潔人員,轉為職業工會的方式成立「桃園縣社區環境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並已於6月5日召開成立大會。
這個工會雖未如最開始的構想,是以產業工會的方式組織,但作為原先公務機關內的勞動者,即使以職業工會的方式組織,可以說仍然是打開了公私部門之間的界線,使工作於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的清潔工,甚至包括從事社區服務的清潔及保全工作者,都可以一同加入工會。
公務機關清潔工作的委外狀況嚴重,在工會順利立案登記之後,勞工的力量如何繼續對抗公共服務外包的趨勢,並把工作環境分散各處的清潔工組織起來,爭取一定的勞動標準與權益,將是工會接下來必須面對的課題。
延伸閱讀:
1. 2008/10/24 苦勞報導 〈警政署長王卓鈞知法犯法 受害員工要求歸還工作權〉
2. 2009/07/14 創新形式的勞工組織 苦勞報導 〈勞工分散的職場難以組織? 台南縣的廚工媽媽提供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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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組織區域性產業工會仍有限制
長期以來,這些公務機關服務的勞動者心態非常鴕鳥,不到工作飯碗不保絕不參予抗爭活動,所以長期以來都是零零散散的幾隻弱勢者,誰會在乎他們的心聲及訴求,該同情呢?還是該可悲呀!哪天他們才能看到號稱數十萬勞工的怒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