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9/07/28
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淡化之下,大學生並非僅止於學校之客體,尚應主動參與學校之政策決定。釋字第380號解釋曾言及,學術自由包含學生的學習自由及學生自治,而大學法第33條亦明訂大學校務會議應有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學校亦有義務推動學生自治。就此,大學生在學校政策的決定及個人學習自由的保障下,關於大學生的獎勵、懲戒制度,皆應有參與決定之權。據此,政治大學研究生學會於考量現有獎懲辦法不符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所宣示之意旨,並參考美國公立大學之獎懲辦法,提出獎懲辦法之修正草案(下稱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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