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8月11日上午到監察院陳情,要求監督台北縣文化局及文建會盡速依程序進行文化資產審查作業。文建會於隔日發表了一篇「樂生案重大突破──通過登錄為文化景觀與歷史建築」聲明,提到:「對於樂生療養院的保存,從91年開始的零到後來爭取到百分之九十,文建會已盡全力。此次文建會更戮力與臺北縣政府溝通,得到臺北縣政府的善意回應。」工程開挖至今,樂生院保留區房舍毀壞受損的事實擺在眼前,院區附近民宅亦傳出受害,面對工程影響、面對民間質疑與監察院的糾正,皮球互踢好幾年的文建會和縣政府此時倒是展現十足團結。
2009年6月,監察院公布對台北縣政府與文建會的糾正案,認為台北縣政府對於樂生療養院院區保存方案,遲未依法進行審查程序,限期8月11日前執行。於是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看似善意地邀集了學者專家,於7月8日召開「樂生療養院擬登陸文化景觀或歷史建築保存諮詢會」。問題在於,監察院糾正的,是縣政府「沒有對樂生進行文化資產審查」,既然《文資法》所謂的文化資產包含古蹟、歷史建築與聚落、遺址、文化景觀等七類,為什麼只討論文化景觀、歷史建築?
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長曾繼田解釋:「監察院的糾正,是求我們要按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決議的保留方案,做到『文化保存最多、捷運影響最小』,其中的前提是不能影響工程進行。」他也表示,「文化局評估,若指定樂生為古蹟,新莊捷運機廠勢必要停工。」
一個主掌地方文化業務的單位,幹嘛要替捷運局評估工程問題、又為甚麼要符合工程會的「前提」?我們無從得知,但這樣的回答包含了幾個邏輯是肯定的:第一,若真的召開古蹟審查會議討論樂生的古蹟價值,樂生院絕對會被認定是古蹟;第二.,捷運工程絕對會使房舍受損;第三,登錄成古蹟會阻礙捷運工程,登錄成文化景觀和歷史建築則不會,表示文化景觀與歷史建築並無保護效果。而實際上,在《文資法》中,文化景觀、歷史建物即使遭到毀損,也無任何罰則。
對此,文建會表示,「樂生案登錄為文化景觀與歷史建築後,就必須依據都市計畫法劃設保存區,若遭破壞,在都市計畫法中明訂有罰則。」然而《都市計畫法》的罰則,作用僅在規範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僅管在7月8日的諮詢會議中,有部分意見認為樂生院應指定為古蹟,文化局仍以「朝文化景觀保留」作為會議結論,並在7月31日的文化資產審議會上,以「這些問題我們都討論過、諮詢過民間了」的態度,決議指定樂生為文化景觀跟歷史建築,後交由文建會進行登錄作業,待公告程序完成後即生效。
至於工程開挖以來,樂生院保留區院舍受到毀損的問題,曾繼田表示,文化局已建議衛生署委託技師公會做更進一步的紀錄和鑑定,以證實建物受損與工程的關係為何。洪申翰表示,連作鑑定報告,也是文化局推到衛生署、衛生署又推給捷運局。「530方案將院區做了很零碎的權責劃分,續住區歸衛生署、拆遷重組的十棟規縣政府。但中間仍有部分模糊地帶,如非續住的保留區。」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指出,在2005年工信工程顧問公司所做的樂生療養院地質調查報告中認為,此地地質複雜非一般狀況可比,機廠建築施工後,變形程度即超過預估數值,實為工程史上所罕見。蔡雅瀅認為,這份資料顯示捷運局其實非常清楚樂生地質脆弱,但仍舊不顧建物可能崩毀的危險,強行施工。
青年樂生聯盟何欣潔強調,唯有指定樂生院為古蹟,施工單位才會正視這個問題,並規劃對建物傷害最小的工程方案。公民訴訟的負責人林三加律師則認為,當初機廠選址時,就是選擇欺負這群看來最沒有還手之力的院民。而這樣一種不顧正義的工程與規劃,是徒具技術,沒有靈魂的建設。林三加表示,即使樂生院目前已經拆除部分房舍,施工也即將展開,公民訴訟仍會繼續。「我們要給政府單位一個教訓,為台灣未來的文化古蹟保存,開創更多空間。」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