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緊急聲明 2009-08-26
刻正於立院審查的災後重建條例,正在資訊不公開的密室朝野協商,外界媒體、公民團體均無法詳知其協商內容。一週來包含人權、環保、勞工、原民等公民團體與災民的強烈抗議,行政院非但不思檢討,未能體察民意與社會觀感,反而軟土深掘、得寸進尺,於26日協商時提出更荒謬的黑金貪腐條文,綠黨予以嚴厲譴責,行政院之前救災無能,於災民尚未妥適安置,在此時提出重建條例與更倒退的增修條文,於災民傷口撒鹽、冷酷無情至極。
補充條文部份相關文字:
一、12條第3項
(部份)
依第一項災區被話定之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 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其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收救助金。
二、二、增列「濫採砂石免申請」條款(十四條之二)。
第14條之二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後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交通、學校、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所需砂石得準用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意思為公共工程不用取得土石採取許可就可採取)
註:
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採取土石,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
三、增列「比價議價綁椿」條款(十八條第一項)。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緊急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得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條文說明內稱兩家比價或一家議價,由之前政院版最有利標改為比價議價)。
尤其砂石與綁椿兩條「貪腐黑金條文」不但再度造成公共工程法、採購法、土石採取法等法制全面架空,授權各級政府得以重建公共工程名義,免申請許可濫採砂石,以比價、獨家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勢將使長期盤據地方黑金根源的濫採砂石、綁椿圍標工程、於重建條例三年內全面合法與加速鯨吞國產、形同司法的全面不設防。尤其此勢將造成「公共工程豆腐渣化」、「河川農地陸砂全面掏空化」,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國土復育的嚴重摧殘。
我們呼籲行政院與執政黨團懸崖勒馬,也希望在野黨善盡把關,若最後立法院通過行政院此增修版本之國土毀滅條文,馬總統、行政院與執政黨團都應承擔此一貽禍子孫的歷史惡名,也應對下次國土殘破而導致人禍的人命傷亡負完全責任。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 0935-295815/0968-295815
(較詳實聲明將於明早10點抗議活動散發)







錯誤更正:
三、增列「比價議價綁椿」條款(十四條之二)。-->應是18條第一項條文為「各級政府辦理災後緊急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得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說明內稱兩家比價或一家議價) (原政院版是得採最有利標,現變成比價議價、真是大肥肉吃不完、公共工程一定會豆腐渣化)
行政院增修條文內容:
第12條
為安置災民與興建房屋及前項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安置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第 12條之一
為協助災區學生順利就學,對災區學生因故無法於原校上課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適當地點上課,需住宿者,應安排住宿地點並依實際需要補助交通費、膳食費及住宿費。期補助具備之資格條件、額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災區學校原校址已有安全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強制辦理遷校或廢併校。其遷校者,應擇定安全位址復校,所需土地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徵收或撥用。
第14條之二
各提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後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交通、學校、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所需砂石得準用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意思為不必經許可,重建等公共工程即可採取土石)
第18條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緊急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得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以統包辦理之緊急工程採購,得縮短等標期,並得以最有利標、最低標、價格固定最短工期等方式決標。
前項緊急工程有統包必要時,經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後,得逕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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