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產總27日勞委會抗議行動會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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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7

行政院勞委會27日(週四)表示,台北市勞工局對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選舉做出的重覆處分,已構成違法,勞委會將會研究如何使用訴願法100條處理台北市的違法行為。監察院同日接受北市產總陳訴表示,將從勞委會與勞工局雙管齊下,對本案進行了解,再決定是否對台北市政府採取進下一歩行動。

北市產總理事長蔣萬金表示,台北市勞工局在4月6日,迅雷不及掩耳撤銷北市產總3冃31日第五屆選舉結果,群情嘩然。經北市產總力陳台北市政府處置不當,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日前決定: 「撤銷台北市政府原處分」,承認北市產總3冃31日的選舉有效。

詎料,台北市政府接獲勞委會訴願委員會的決定,再次迅雷不及掩耳以一模一樣的理由,在8月17日發出一模一樣的處分!既沒有新事證,又沒有新理由,這是法律上的重覆處分,而重覆處分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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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多名北市產總會員27日在勞委會門前高呼「勞工局違法,勞委會沒辦法」的口號,並且上演行動劇,諷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完全不理會中央政府的命令,吃定勞委會。北市產總的會員並與到場的勞委會官員展開辯論,勞委會官員認為,台北市政府不理會勞委會撤銷其處分的決定,繼而以一樣的理由,做出一樣的處分,已清楚違反訴願法第95條,但是對於台北市勞工局「沒辦法」,在場工會幹部紛紛指陳勞委會擺著法令不用,逃避責任,勞委會官員在壓力下終於表示,依據訴願法100條的確有空間讓勞委會處置台北市政府的違法行為。

北市產總會員隨即轉赴監察院,向輪值委員林鉅鋃遞送陳訴書,他對於台北市政府以行政手段,扣下對北市產總勞教經費補助的作為,他也不以為然,因此將要求勞工局提出說明。

980827北市產總新聞稿 新聞連絡人:秘書袁孔琪 093793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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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新事證,又沒有新理由,這是法律上的重覆處分,而重覆處分就是違法"
再下去"輸"的代價會粉"盈貴"...

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一)公法上單方意思表示有1.行政處分2.觀念通知3.重覆處分4.第二次裁決

重覆處分:指先前已作成並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後,又重為內容與之相同之處分。不影響第一次裁決之形式及實質的存續力,故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次裁決:指第一次裁決發生形式的存續力後,再就實體上考量重為審查,程序重開後作成的處分,無論維持或變更原處分均屬典型的第二次裁決。
(二) 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別

有無重新做實體審查
主文有無變更
理由或教示記載有無改變
內容是否在法律上有意義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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