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96年6月20日以高市教三字第0960024051號函發本市各國民小學,要求「自96學年度起高年級每週學習節數統一規範為32節」,引發基層教師不滿。部分學校教師已決定至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申請,並將就其權利受損部分提起訴願。
教育部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八條訂定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明確規定:「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乃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1」之法定權責(教育部95年6月7日亦曾函覆高雄市教育局之釋疑請求)。其立法意旨在於落實「校本課程」及「發揮學校特色」的教育理念。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多年來,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運作良好,固無任何弊端產生,其對「校本課程之建立」及「教師專業自主之促成」,皆有正面之功能。
至於「地方政府」之「行政權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也有明定2。然而,在所列之各項權責中,並無任何一點提及「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因此,教育局函令本市各國小「自96學年度起高年級每週學習節數統一規範為32節」,實屬違法侵權之行為。本會業己於96年6月21日發文高雄市政府要求糾正。昨天(26日),本會與教育局長溝通後,仍無效果。
由於已屆學期末,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開會在即,並將議定下學期之課程;若各校遵守教育局之行政命令,固然有違法侵權之嫌,但「課程排定」之事實卻已造成。考量訴願或訴訟緩不濟急,本市東光國小及龍華國小(此二校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已於之前開會作成31節之決議)二校之教師代表決定依據《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提出「停止執行」之申請。
今天(27日)下午5點整,東光國小及龍華國小之教師代表,將至位於楠梓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按鈴申告。本會亦將動員幹部及會員到場聲援。
■新聞聯絡人:任懷鳴(高雄市教師會執行祕書)07-7235660#34‧0935-8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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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註1:《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陸、實施要點/三、課程實施/(一)組織」:
1.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2.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註2:《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陸、實施要點/八、行政權責/(一)地方政府」:
1.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進行下列工作:
(1)辦理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校長、主任、教師等新課程專業知能研習。
(2)製作及配發相關之教具與媒體,購置教學設備及參考圖書。
(3)補助學校進行課程、教學法之行動研究工作。
(4)成立各學習領域教學輔導團,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
2.地方政府得依地區特性及相關資源,發展鄉土教材,或可授權學校自編合適之鄉土教材。
3.地方政府除應備查學校課程計畫外,並應督導學校依計畫進行教學工作。
4.配合地區與家長作息特性,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