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篇 職災補助 雇主負擔不一樣

2009/09/08

【記者廖珪如/綜合報導】

 台灣在SARS期間許多醫護人員因公過世,如今流感蔓延,醫護人員職災保障再度受到關切;今年6月,廣東東莞勞工劉漢黃因工傷導致無法工作,向廠方求償訴訟期間,舉刀殺害3名台商幹部引起兩岸譁然。該案件中,廠方未替劉漢黃投保社會保險,受到各界質疑廠方不顧職災者權益。

 台灣數十年來實施強制性勞工保險,大陸則是到了2004年才施行《工傷保險條例》,而且2008年實施《勞動合同法》後才強制資方替勞工加保。工傷保險保費由雇主負擔,職災發生由雇主及工傷保險支持勞工生活,但若未加保就全數由雇主支付。

 投保屬公司義務

 在劉漢黃的案件當中,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他的事故屬於工傷,並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鑒定為傷殘5級。但劉漢黃未參加社會保險,因此向廠方索賠。

 法院一審已經判決廠方賠償劉漢黃17萬7293元(人民幣,下同),是他基本生活保障。但廠方以劉在勞動合同中載明自動放棄社會保險切結書提起上訴,被各界認為是引起殺機的主因。

 強制保險不得放棄

 大陸工傷保險屬強制性保險,不過海基會發現,許多台商表示勞工是自願不買社會保險,還簽下切結書,廠方應無需負起保險責任才對。對此,海基會強調這是錯誤的觀念,由於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切結放棄的行為無效。

 在這個案例中公司因未辦理工傷保險,而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部分,由廠方全數承擔,按此標準廠方需一次性支付各種傷殘補助,以及安裝義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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