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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商大賣場,最近一直精簡人事,做了一個叫什麼"x星計劃的~~我們員工稱為外星人計畫,造成人力明顯的不足,因此舉已經讓公司的服務大不如前,而在職的員工得一個人做兩個人工作,超時是沒有加班費的,用補假的方式,且要事先申請才有用,誰知道今天會不會加班阿?一直不斷的壓榨員工,他們那裡會管這麼多,反正為了節省人事費用,什麼"奧步"都可以使得出來,更可惡的是今年把員工手冊內有寫給員工的福利(禮券)都取消或減少,然後又對於勞苦功高的員工就是一直砍或逼迫其離職或不合理的降薪,而且不是一次而是分階段慢慢來,可能為了閃避大量解僱員工的法律吧!許多的員工真是"罵在心理口難開",他們根本把臺灣人搞的像台勞,你要是一不小心或不聽話的,就立即沒頭路,因此大家只能暗暗的"罵",你怎麼告或做什麼投訴是沒有用的,因為他們說他們有龐大而堅強的律師團,跟根本不怕啦!難到全省都沒人敢站出來嗎?答案是非常明確的:沒有,因為大家還要這份工作,所以.........真的無奈!
*為什麼沒人組"工會"呢?...會被打壓...........有正義之士可以幫幫我們在工作上受到的壓榨與傷害嗎??我想也是沒有的..............
加油!!加油!!
投稿后有没有稿费
福利與權益必須靠您們自己去爭取。什麼叫正義之士?勞工自己本身不去團結,妄想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那是不可能也不切實際。今天貴公司敢對您們予取予求,講難聽一點,也是您們勞方自己所造成的。或許您會覺得您們為了那份工作,都已如此卑躬屈膝,竟然還遇到像我這樣在冷言冷語的人,我倒底還算是人嗎?!我當然是人,而且還是個可提供您們好辦法、好策略的人。但話說回來,您今天在此抱怨資方所做所為,您們自己又可曾為了自己的權益挺身而出?今天的資淺員工,過個幾年也會是個資深員工。無論資深員工或資淺員工,每個人都在等英雄出現,其實您們自己本身就可以成為勞工的英雄,只是您們除了勇氣之外,還是需要勇氣。接下來提供幾招供您參考,也盼望您們有一天可以同資方坐在談判桌前,較公平的一同協商:
首先您先在您所服務的據點,先找30位志同道合且願放手一博的同事,而這30位同事也是能謹守秘密的人,然後您們將工會成立的相關連署名冊、工會章程、工會籌備經過的相關文件皆備妥,注意喔,您們一定要一氣喝成且秘密的畢其功於一役,完成工會成立要件的準備工作與送件,當您們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並拿到登記證書,您們就具有工會的法人身份,這時您們就可以開始試著和資方談判,而資方在此時礙於您們工會已成立,自是不敢隨意處置您們工會成員。不過工會成員無論是在工會成立前或後,記得,工作態度與表現依然是很重要,絕對不要讓資方抓到您們的小辮子,因為資方絕對不會讓您們如此輕鬆過關。我們成立工會目的,不是要搞跨資方,或者讓她們在整個社會形象變差,如是那樣,最後倒楣的還是我們勞方。再來,您一定要能與其他縣市的營運據點且有相同理念的人構成聯繫,並成立聯合工會。~待續!!
呼召全台各據點同仁加入工會,是非常不容易,而且也可能在此時被資方逐一擊破,並極度醜化您們這些成立工會的員工。所以在此之前您可以藉由一個姑且稱為"散步運動"的方式,來測試您們同仁們對您們工會是否認同與接受?!那就是您們可以利用每天固定的休息時間,呼召所有同一時間一同休息的同仁,一同走到賣場外,繞著賣場散步,散步時不要聊天也不要勾肩撘背,就是一群人一起繞著賣場外面來回走。此法最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您們公司知道您們是團結在一起,而且人數是夠多且持續增加中。只要是特定的時間(不要佔用上班時間,以免又成為資方醜化您們的藉口)、人數夠多、所有人都做同樣動作,並不一定限於散步,但要讓社會大眾或新聞媒體產生好奇,讓資方不得不跟您們工會談判。記得!這個團結的展現,一定要在工會成立之後才開始做,而不要在那之前,否則您們很快就會被宣告陣亡。並且工會成立目的,千萬別高舉說是為了爭取員工福利,因為那只會讓資方對您們產生更大戒心。您們可以說您們是為了謀取勞資之間的合作,共創雙方最大利益,同時在工會成立過程,無須去得罪任何一位資方代表,但要讓他知曉您們的目的與決心。當然資方的奧步在那時也一定會出現,您們成立工會的核心人員一定要常做聯繫與互相鼓勵,甚至於在發起之初,不妨每人先付出一些錢成立一筆基金,互相約定如在工會成立前,有人因此被資方搞走,就用那筆錢作為他的急難救助金。~待續!!~
高雄二信非法集資、詐欺、變賣資產掏空、自肥,高雄二信自95年來淨值從賺錢到95年底的67%到96年底的51%,95年成立工會,並籍由工會的操作於96年取得經營權的新團隊,卻欺騙新入社之社員,以100元買67元的股權,也就是說於96年入社10,000元實際只有6,700元,若96年馬上申請退社,依規定以96年底淨值換算可拿回5,100元,這樣的方式根本是詐欺。再者新團隊經營不善96年底淨值滑落至51%,新團隊告知社員為了繼續經營不得不變賣資產,除了賤賣多筆承受擔保品外,首先出售高雄二信大樓再以天價向買方承租,這種方式不論有無內線交易掏空自肥圖利,實質上對高雄二信的永續經營只有壞處没有好處,只能解釋說是否新團隊乃為繼續執政取得好處之拖延策略,為接下來的掏空布局,97年6月再將每年可由社方自己可收回5~6千萬元不良債權共約28億的部分約一半,以8千萬出售於由新團隊籌資的公司,再由高雄二信員工幫忙催收,整個出售作業由催收部主任及不良債權組長與新團隊密謀黑箱作業,甚至將不願配合背書其公平性的總稽核也被撤換及逼退,對社員大眾卻說他們這樣集資是在救高雄二信,要所有社員感恩,這樣的行為對我們全體社員如何交待。根據二信內部中高階人員透露新經營團隊根本無心永續經營,假籍開源節源不斷縮減社員權益及員工福利,卻又不斷的發包支出從中謀利,只為本身利益不顧全社未來,更利用其人事權來還個人人情,空降毫無金融經驗及阿諛諂媚無金融本質學能的人任高階主管,人事升遷完全是為權力爭奪布線。至於工會原本成立即是為新團隊奪權為目的,新團隊奪權成功後即接受招安求官,工會在新團隊時代接近於休息狀況,有理念的人皆一一離去,剩下的主要幹部利用工會幫新團隊消除雜音,假籍工會會員大會利用投票表決,但卻以未出席大會之會員以全數支持新團隊的方式否定了所有對新團隊不利的議題。工會的主要幹部及出售不良債權有功人員皆雞犬升天,最近更傳言新團隊最賞識的經理人為保住官位不惜包庇隱瞞所屬的舞弊及背信行為。
『策展入林』 阿里山地區文化地景保存與活化:願景工作坊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文化處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藝評人協會
協辦單位:
【活動主旨】(1)協助地方成立願景工作坊,宣導活化策略的討論
(2)針對地方的未來提出願景論壇,共同研討社區營造結合觀光永續發展
【日期】2008年12月20、21日
【地點】阿里山鄉 奮起湖、達邦
達邦---達邦數位活動中心
奮起湖---林管處奮起湖工作站(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奮起湖2-12號)
【辦理形式】願景論壇
【與會人士】奮起湖文史工作室、宏都阿里山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中華社區發展協會李智順、隙頂社區發展協會陳英生、奮起湖中和國小
【特別邀請】汪幸時牧師、鄭政宗長老、浦忠勇校長
【報名對象】居民、社造工作者、各級學校教師、(全區)對阿里山自然景觀、社區發展、聚落保存、休閒旅遊有興趣的人士
聯絡電話:0930-952450史小姐,0972-098233黃小姐
不錯的功能哦
你好,
為甚麼在標籤功能選項中,沒有”離島建設條例-博奕條款”一項呢?
寫的真好,二信已沒有未來了,這種公司如果能生存也只是在浪費社會資源.早些清算吧!
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損害勞工權益公然違法
失業勞工求職:保全公司網頁人才招募號稱:適用勞基法且曾獲選營建署舉辦評選全國十大優良樓管公司的「保全員」任用並採用﹝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雇主每月獎助津貼一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台87勞動2字第032743號公告核定: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內政部89年6月15日台89內營字第8983690號函︰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委任保全公司辦理公寓大廈安全維護業務適法及範圍界定疑義」會議結論:門禁管制、車輛管制與訪客接待得執行事實加以區別,門禁管制與車輛管制係屬保全業務,訪客接待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管理維護公司如有上開違法經營之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保全業法第10條之2︰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予以1週以上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4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第16條第4項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結果是此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予$28000「保全員」任用卻從事:駐衛保全及樓管事務工作職務,到任近兩個月後排工會上兩天職前訓及上過2小時聽講(算是在職訓)也不必體能加強?月工作26天每天工時12小時(月總工時:312小時),以基本薪$17280加保勞健保,薪資明細表:(分別予兩不同方式計)薪資轉帳$17280及另轉帳餘額名稱:獎金,又扣未先告知員工同意的服裝費及上課訓練費用。
*據悉:所有類似的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都是如此作法!
藉以逃避:予全薪為員工加保勞健保…如發生:萬一的職災必有理賠差異影響!
對勞工目前實施的退休金提撥及勞保年金的權益及資遣或失業給付都有影響!
尤更甚是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未依勞基法84條之1實施,逃避:超時加班費用支付!更別談假日薪給付的可能性!藉以吸取員工血汗錢。…合理嗎?
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工作規則」有向主管機關報備審核嗎?…公告員工?
為什麼保全員工不舉發捍衛權益?
依目前保全業同業互通訊息狀況下,勢必丟工作也不必在保全業找工作了!
為什麼權責主管機關不主動查核?而且不困難稽查!
政府不是”苦民所苦”及”聞聲救苦”嗎?
在領豐厚年終及薪資的安穩保障工作是不是也該為此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徹查作點事!
中年失業剛從事駐衛保全兼作樓管事務及消防機電緊急處理工作者
收文日期: 0980202 收文文號: 0980002451
主 旨::有關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損害勞工權益公然違法一事
回覆內容:您好: 案內所詢勞動法令疑義,前經本會於98年1月14日答復在案(諒悉)。
台端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為避免公文往返耗時,請提供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申訴,以維權益。
受理申訴單位對於申訴人資料依法將予保密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收文日期: 0980107 收文文號: 0980060340 主 旨::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損害勞工權益
回覆內容: 您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查本會87年7月27日勞動2字第032743號公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依該條文之規定,其工作時間、例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得由勞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該約定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尚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
勞工實際工作時間如超過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與延長工時工資。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二、復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每月17,280元係指勞雇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兩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至依同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工作時間者,其約定之正常工時如逾上開標準,仍應比例增加工資。
三、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至於雇主基於事業經營之目的,要求勞工接受訓練,該費用應屬事業單位之勞務成本,雇主不可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費用。
另制服如係雇主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四、因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眾多,主管機關無法逐一主動查核,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涉有違法之情事,可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並請求協處。
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自當迅予查處,以維護勞工權益。
至有關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是否可僱用保全人員同時從事駐衛保全及樓管事務及健康保險相關疑義,本會已函請內政部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卓處逕復台端。
如您仍有疑義,可請逕洽內政部(02)2356-5000、中央健康保險局(0800-212369、0800-030598)詢問,較為迅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茲答復如下:保全業之申請許可、業務範圍及保全人員之送審查核、職前訓練等,係依據保全業法之規定辦理。依所指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疑似違反保全業法規定,惟囿於提供之情資有限,尚難瞭解案情全貌;請提供姓名、年籍資料、住居處所等詳細資料及該公司犯罪之具體事證,俾便轉督所屬積極查辦;或逕向轄區警察機關舉發,以爭時效。
本案聯絡人員:江唐瑋 聯絡電話:02-27535440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列管編號 : [220-98000446] 問題主旨 : [220-98000446] 回覆內容 : 敬啟者: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復查行政院衛生署84年6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函釋略以:
上開條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
二、依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及勞委會有關工資之函釋規定綜觀,屬「勞務對價」性質之給付,或非臨時起意且與工作有關之給與即屬工資,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
因此,若台端之服務單位有投保金額低報事宜,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服務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薪資單、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函寄投保單位所在地之所屬健保分局檢舉,該分局將會儘速處理,並予保密。
三、本局各分局聯絡電話如下:台北分局 (02)25232388或21912006北區分局 (03)4339111
中區分局 (04)22583988南區分局 (06)2245678高屏分局 (07)3233123東區分局 (03)8332111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寄件者: 台中市政府 主旨: 市長的來信-勞工處答覆
日期: 2009 1 13 星期二 下午 1:34
來信主旨: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損害勞工權益公然違法
答覆內容:敬啟者,您好!關於駐衛保全業者損害勞工權益乙案,說明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特定之工作者,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不受同法第30條、32條、36條、37條、49條規定之限制,依保全業法許可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之保全人員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特定工作者,如勞雇雙方未另行以書面約定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32條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另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另雇主未依實領薪資加保勞健保乙節,因非本府權責,台端可逕向
勞工保險局臺中市辦事處(台中市西區民權路131號、04-22216711)、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六十六號;04-22583988)申訴,俾依法辦理。
有關制服費用乙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2字第 0043550 號函釋: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另有關工作規則乙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如工作規則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不生效力。台端若遇有勞資爭議且工作在本市,如需本府協調時,請填妥本府勞資爭議申請書,就訴求事項及雙方基本資料明確陳述後逕送本府,本府將儘速安排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進行協調。
申訴書格式可先行於本府勞工處網站下載
(網址為:http://labor.tccg.gov.tw/,或可電話洽詢04:22291730。)
至如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提出檢舉。
臺中市政府 敬啟 台中市政府勞工處 承辦人:徐懿萱 連絡電話:22289111分機3305
1.除了定期與不定期捐款支持苦勞網
2.苦勞網是否開放地址,方便本人寄統一發票給苦勞網呢?
以前我都是捐發票給創世基金會,但創世有些負面消息後我就捐到別的地方了,現在想要長期捐給苦勞網! 我也希望大家有錢出錢,有發票出發票!
我還以為苦勞網是公共論壇有權自由發表不帶髒字的理性言論
結果原來也是會不明究理刪除網友回應
而且還是只寫兩行,沒有偏激言論的回應
有這麼怕事嗎
保全業本來就這樣啦
敝人也是雙牌保全業的員工之一
敝公司的作法也跟樓上差不了多少
(會是同一家嗎)
還必須簽訂 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的約呢
服裝要扣錢
教育訓練 沒到也要扣錢
沒有國定假日 三節 颱風假加給
薪水也分兩邊給
時數也遠超過兩週84小時
不過在下還很缺錢 只能等上面的醒來摟
(應該永遠不會醒吧)
更何況 你不做 還有一堆人要做呢
非主流老師所揭矯情之事,如非事實,朱某何不敢撥亂反正?
『對方投訴並非事實』『投訴者搞不清實際狀況』、『他不想浪費力氣去回應』是理盲?還是權力的傲慢?
難道,身為教師會理事長對小眾(非教師會所謂主流意見)教師的意見,連正面回應的道德勇氣都沒有嗎?
究竟,何為事實?何為實際狀況?
這就是權力的傲慢!
事實是:「轉發特定政黨文宣,此舉早已讓全體教師會成員蒙受不白之冤!」
事實是:「身為教師會現職理事長,陪同候選人家戶拜訪及掃街拜票,何必矯情!」
事實是:「若非媒體揭露,宜蘭縣大眾教師會成員,何人知悉教師會所謂『他們推薦前社大校長張捷隆』?『他們』為誰?」
事實是:「若非媒體揭露,恐已受邀入府!」
教師會受全縣教師會員所託,本應堅定教育團體應有的『高道德自律標準』,才能信服於家長團體及社會各界。擁有(或代表)權力者難道不應戒慎其自身之行為舉措嗎?
教師會在本縣的價值為何?
教師會對學校教育的價值為何?
教師會對學生受教的價值為何?
教師會對家長與社會觀感的價值為何?
別沉浸在權利(教師會也罷、工會也罷)的爭奪之中,反致錯亂於對「教育工作」的核心理念與尊嚴?
別如同當今政權者一般,罹患「自我統合感覺良好症候群」,而無視於本心!
『毋悔眾人(教師)之名,以成一己之善;毋沒天下之理,以護一己之過。』
這種一手暢議教師組工會,一邊接受資方(政府)的酬庸, 這樣的社會團體領導人,就是將勞工權益踐踏的最佳打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上列*為97年起實施,就是主要議題
因為有一些私校用「高時數」來卡學生,造成不公平問題
沒有所謂的公平? 無助的聲音!
可否請教育部,正視這個問題?
教育部:除非學校的時數規畫以及工作內容過於不合理,教育部方面才會向學校了解狀況為何,否則一律都由各校自行制定。若是仍對條款內容有不明白之處,歡迎撥打專線電話02-7736-6336轉1,將有專人為你解答。
給一個公平【作者:Pearl 】
張貼時間:2010-01-19 23:20:22
首先,我真的很感謝教育部能有此方案
但是對於部分弱勢的同學而言,服務時數在無形中,也成為了我們的壓力。
我並不反對有服務時數,但我就讀的學校,卻要求了175小時,我知道甚至有些學校比我還要多。但能給我們一個公平嗎?
為何同為私立學校,有些人的服務時數卻只需要30小時呢?
可否請教育部,正視這個問題?若是,175小時無法做足,下學期就無法申請。
那請教育部給我一個公平的心態好嗎?
不要讓我們在無形中,還需要背負如此大的壓力
沒有所謂的公平【作者:小雨】
張貼時間:2008-10-03 00:00:30
我想我們就算發表再多也沒用
這社會本來就不公平
許多人只會為自己的利益著想
我想我們就算發表的再多
教育部也不會重視這個問題
請問你們有重視過嗎?
從公佈到現在,你們有再討論過嗎?
我想最讓我們忿忿不平的是你們規定了這項規則
卻沒有給這項規則更完整的計劃
你們有想過要服務的學生的心情嗎?
不要再推給學校了 最終的問題在於你們!
要就統一都要 不要就統一不要
有的要有的不要 讓我很難以接受!
也無法讓學生心服口服
弱勢助學的意義【作者:小雨】
張貼時間:2008-10-03 00:18:42
請問教育部弱勢助學的意義在哪?
無非就是要幫助家裡經濟環境不好的同學嗎?
同學的家境已經不好了
一定還會在外打工賺取生活費 書費或材料費
請問您們決定要有生活服務學習的用意是什麼?
為什麼那公文上打的用意卻讓我覺得並非如此
若如教育部所言,那請問為什麼教育部是給學校決定要不要做?
難道不用做的學校就有社會經驗嗎?
我們在外打工就有社會經驗了
為什麼非得要靠這樣來得取
可不可以懇請教育部再三思這個問題呢?
因為我根本沒有時間去做這樣的服務
要打工賺學費材料費還要上課做專題和在外面補習要考國家證照
無非就是希望畢業能有個好成果
教育部您這樣的規定無非是要我奉獻睡眠時間嗎?
那我可不可以拜託您把一天的時間拉長
不要只有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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