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許佳佳/台北報導】
2009.09.15 03:15 am
監察委員黃煌雄日前針對台北大巨蛋案糾正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遠雄巨蛋公司昨天表示,監察院是「以去年新增法條,糾正五年前舊案」,違反法令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基本原則。
遠雄巨蛋公司指出,監察委員提出的報告中,針對「台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核有違失」的部分明顯錯誤,因為新法根本不能追溯既往。
遠雄巨蛋公司表示,台北大巨蛋議約時間在九十三到九十五年間,但監察委員所引用的糾正條文「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之一條」是在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新增條文,顯然兩位監委的查核嚴重瑕疵,對於法令不清楚,更誤導民眾,又耽誤國家重大建設。
遠雄巨蛋公司表示,事實上,大型體育館結合商業是一國際趨勢,美、歐、日本等國均如此,日本的東京巨蛋就是與商業結合,福岡巨蛋一開始未與商業結合,事後也是要耗費數倍成本來修改增設。
遠雄巨蛋公司認為,若照監委指陳,體育館在會後可能都會因閒置而變成蚊子館。對於監委的指陳與事實不符處,遠雄巨蛋會照契約與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規則的規定,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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