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昨(1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違約金條款』已經普遍存在於各行各業當中,無論是否提供教育訓練、職位性質、高低,只要離職(非自願、自願),都得賠償資方相當數額的違約金,變相成為資方剝削勞工、獲利的來源,要求勞委會推定修法禁止勞動契約內私訂任何『離職違約金條款』。

隨後勞委會透過媒體表示,將在勞基法增訂勞動契約禁止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並增訂一般「違約金條款」若因不可歸責勞工因素(勞基法第11、14條),如遭雇主資遣、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者,勞工提前中止契約,『違約金條款』也屬無效。

聯盟對於勞委會的說明深感遺憾、無奈,並且質疑勞委會為何修法總是做半套?不願意全面禁止『違約金條款』的後果,就是放任未來企業仍可以片面在契約當中訂立『一般性違約金條款』,就算沒有提供員工任何教育訓練上的投資,只要離職員工非屬『非自願離職者』,就還是得賠償鉅額的違約金,試問勞委會這樣合理嗎?更何況實務上企業強逼員工自請離職手段甚多、案例層出不窮,屆時還不但連資遣費都不用給,還可大賺一筆。即便循司法管道進行救濟,依民法也只能酌減違約金,問題是員工的離職根本沒有造成公司實質上的損失,何來賠償的理由?

同時,企業更可以任意片面規定超長的『服務年限』(如五年、甚至十年),且台灣勞工的流動率本來就高,極容易遭受不合理違約金條款的侵害。

聯盟認為違約金條款只要一天不被勞基法所禁止,受害的案例就不可能停止發生。我們不能明白勞委會為何如此冷血,讓勞工處在違約金的陰影下工作,也剝奪了員工自由轉換工作的權利。更可怕的是,高額的賠償費用,讓許多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就向聯盟訴苦:還沒賺到錢,卻開始背債。

九五聯盟呼籲勞委會應仿照日、韓相關規定作為修法參照,才能完全杜絕濫用違約金條款的可能。其次,若雇主確實在對勞工的培訓教育養成過程中投入大量時間與成本,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的方式來求償,根本沒有必要直接在勞動契約當中訂立『離職違約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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