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共犯公務員的覆車之轍

2009/10/18

扁案進入二審,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阿扁身邊的人」相繼出庭受審,心情卻大不相同。馬、林背負一審重罪的沉重負擔,一心想求翻轉,減免罪刑;但陳鎮慧明顯輕鬆許多,她不擔心失去免刑的處分,只需再說服法官將她與扁家脫勾,以免負貪汙連帶追繳責任。

同樣涉案,馬、林與陳鎮慧如今的處境不同,非因過往官職的高低,而在陳鎮慧已掙脫陳水扁的眼色行事,和盤托出了奉命作假帳、偽證的種種;但馬、林至今還困在與扁的私情之中,忘卻公務員應該忠於國家,而非為朋黨營私所用。

從一審判決書回顧國務機要費的沿革、發展,就會發現,國務機要費縱曾有「歷史共業」的痕跡,但在九十一年國安秘帳案掀波,審計部至總統府查帳遭拒,致使總統府修訂「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後,已確定了其性質、規範已與特別費完全不同。作業規範明定: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其原始憑證由總統府秘書室指派專人保管,經審計機關同意後銷燬,機密費都要留下憑證證明用於公,何況是非機密費。

如果當時陳水扁覺得,國務機要費應改為總統的特別費,或機密費以領據核銷,無須再找憑證,就該推動修法,或與審計、主計部門溝通,使之法制化。但陳水扁捨此不為,在明知違法的情勢下,聽由甚至指使家人、下屬以假犒賞清冊、蒐集他人發票報帳,等到眼見已瞞不住,又作假帳、偽證、搞假機密、銷燬憑證,試圖湮滅罪證。

當總統府已明訂作業規定後,馬永成是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會不清楚國務機要費支用變化的始末嗎?但馬未曾阻止或勸說扁家回歸正常法制,林德訓接任主任,亦坐視大筆鈔票違法搬回總統官邸,直到檢察官偵查,兩人還幫忙共商大計、作偽證,以「穩定政局」。

馬永成、林德訓都學政治,都出身反對運動,卻都不知不覺在政治泥淖中喪失國家公務員最基本的操守,不忠於法制,忘了公務員該為國家而非主子做事;也忘了政黨輪替,是為讓法制更清明。馬、林並非沒有機會善盡公務員應有的職責,但他們背離踏入政界的初衷,選擇成為「沉默的共犯」。

一個守法盡職的公務員,不必然唯長官之命是從。龍潭購地弊案中,科管局長李界木在還沒有呈報行政院核定前,就以局長名義和辜成允的達裕公司簽訂「土地先行提供使用及買賣協議書」,並交代下屬用印。然而,其屬下卻沒有盲目從命,而是回頭核對達裕公司土地有無限制登記的負擔、議價,修改契約內容,補足該有的步驟,並在行事曆上逐日記載做了些什麼,成為日後檢察官回溯案情的重要依據。他們選擇依法行事,不做沉默的共犯。

為長官文過飾非,甚至成為共犯結構,可受恩寵,吃香喝辣,升官也快,官場不就這麼一回事?不過,絕不能無視於法律不可跨越的那一條線,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受吳淑珍之託,把南港展覽館的評委名單洩漏給廠商,即是無視公務員的本份,假公濟私。

做為政府重要基石的公務員,應當克盡職守,遵守法治的使命與責任。須知,天大地大,法治最大,管他那一黨執政,法字立中間,藍綠閃邊站,公務員們就能形成一股「體制內的吹哨者」的改變力量,遏阻結黨營私的貪腐。

如果沒有馬永成、林德訓、余政憲、李界木等共犯,扁珍夫婦的貪腐能夠那般地得心應手嗎?扁案的教訓是公務員的忠貞不是只對上司、政黨,更要忠於法律,誠實面對職守,忠於國家,才不致陷於個人利益交換、政黨爭利的錯謬之中,噬臍莫及。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而不是任何上司的「家臣」。

【2009/10/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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