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新聞稿 

日期:98年10月21日

承辦單位:勞工檢查處 勞委會網址:www.cla.gov.tw
主管姓名:林進基處長 新聞聯絡室:羅科長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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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10月21日報載某國道客運司機投訴指出,該公司全部超時工作一事,勞委會已於當日下午立即派員前往查察,違法事項均依法處理。

    勞委會表示,21日下午由該會派員會同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人員前往該國道客運公司之台北總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主要檢查重點為勞動基準法之工時相關規定,抽檢多名駕駛員調閱其行車紀錄器之內容。

    本次檢查結果發現該公司駕駛員每日均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其中有部分駕駛員單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另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亦超過46小時,涉嫌違反同條項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另詢問該公司陪同受檢人員,該公司亦未辦理勞資會議,延長工作時間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以上違反事項除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善之外,並移請台北縣政府勞工局依法裁罰。

    針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將修法針對長途客運駕駛之工時予以限制及管制一事,勞委會表示,此應可根本減少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規定之情形,該會除繼續進行專案檢查、加強督促業者確實遵守法令外,另並由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配合交通監理單位針對國道客運業者定期進行抽檢,加強查察督導,促使業者重視司機的排班工時及車輛定期檢查,以保障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