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10-27
* 新聞速報
*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據了解,針對美國牛肉進口台灣一事,媒體所稱之「台美牛肉議定書」,全名應為「狂牛症(BSE)協議-針對食用牛肉及牛肉品,進口台灣的範圍與依據議定書」,該議定書由台美雙方代表:我駐美代表處(TECRO)及美國在台協會(AIT)簽定,於10月22日公布。

全文共20條協定中,以第3條及第18條備受爭議,當初參與衛生署研商會議的專家曾經要求修正或刪除第18條內容,但定案的議定書內仍然保留。

據了解,第18條的協定內容乃是強制我國為美國小於30個月的牛隻,其腦、眼、頭顱及脊髓作食用安全無虞的背書,雖然該文指出,只要台灣沒有進口該產品,或衛生署發現上述產品,皆可將產品退回,但有專家質疑,「衛生署真能落實檢驗工作嗎?」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第三條條文明定,一旦美國本土發生發生狂牛症病例,台灣須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評估美為疫區後,才能中止美國牛肉進口,並不能由我國立即發出進口禁令,立委黃淑英認為,這就是「喪權辱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