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大法官做出第666號釋憲案,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所謂的「罰娼條款」違反平等原則,應於兩年後失效。
現行《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一向被指為「罰娼不罰嫖」,也是許多支持性工作合法化的人士所抨擊的惡法。大法官於理由書中認為,性交易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且許多從事性交易者為社會經濟弱勢之女性,只罰娼不罰嫖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
然而,儘管大法官認為《社維法》80條違反平等原則,但卻又於理由書中說明,「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簡言之,大法官共同的意見中,僅認為「罰娼不罰嫖」不公平,但卻對從事性交易是否為合法工作這點不置可否,甚至保留了未來修法「娼嫖都罰」的可能性。
儘管許玉秀大法官在部分協同意見書中舉出德國《性販售管理條例》為例,認為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性販售行為確實危害重大公共利益,否則性工作應與其他工作一樣,受到就業保障。許宗力大法官亦認為,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是一種職業,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然而,這份666號釋憲文中,並沒有如上積極地去延伸「平等原則」或是從「工作權」、「職業自由」等角度切入,令人感到遺憾。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表示,看到這份解釋文時,當下感慨萬千。多年以來,許多性工作者犧牲的生命與血汗,大法官們終於看到了。她指出,原本內政部說性工作除罪化是「中長期規劃」,如今大法官的釋憲給了一個明確的期限,對等待多時的性工作者們來說,都是一個好消息。
然而,兩年的失效期限,同時代表這兩年內,修法將成為民間團體與官方拉鋸的重要戰場。鍾君竺指出,內政部目前為止僅委託學者從事修法的政策研究,並沒有實際和性工作者對談,了解他們的工作狀況與需求。有小姐亦開玩笑地說,「學者又沒有做過這行。」表示她們對官方作法的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