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9/11/10links_weblink_url: http://www.lex.idv.tw/?p=1268勞資爭議處理法,為確實保障勞方之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團體爭議權以及資方之協商權,避免另外一方當事人採取侵害上開權利之不當勞動行為,在2009年增訂第四章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透過裁決程序,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 主題: 勞工資料來源: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事件分類: 2009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建議標籤: 勞資爭議處理法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