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公司表面上已經承認有污染事實,但從來沒有對我們這些生病的員工有一聲慰問,或致上任何歉意。所以我今天要站出來,為我的好姐妹們,和台灣的土地與人民討回一個公道。」罹患鼻咽癌、說話不方便的「阿窕」,賣力地、一字一句地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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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公污受害員工黃春窕於開庭後表示,說出真相是為社會討回公道與正義。陳品安攝)

今日(11/11)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RCA桃園工廠污染案」受害者出庭作證,調查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相關違法事實。RCA員工關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陪同證人黃春窕,在開庭前於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說明RCA公司枉顧勞工健康,造成工作傷害及重大環境汙染之違法情事。

RCA工傷訴訟路曲折

美國家電第一品牌RCA公司桃園廠於1970年設廠,營運期間與美國奇異公司(GE)合併,再由湯姆遜公司併購,於1992年出售後正式關廠。1994年由當時的立法委員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檢舉,該污染案方才首度曝光,而後該廠區受污染之地下水證實為無法整治。1998年RCA罹癌員工組成自救會,並於2002年向法院聲請對RCA公司資產假扣押。未料,經調查後得知,RCA公司已將近28億元存款匯出海外,該公司於台灣形同脫產。

在自救會委任律師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後,法官以自救會未為法人登記程序理由駁回訴訟,自救會上訴,高等法院依同一理由駁回上訴。2005年,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因可補正之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判決不當,發回高院,高院再將案件發回台北地院重新審理。該案受司法程序延宕多時,2007年自救會申請法扶協助,由法扶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集體訴訟,並追加美商奇異公司與湯姆遜集團為本案被告,並請求損害賠償共24億元。

因果關係舉證難,損害賠償時效短

法扶律師林三加表示,本案再審後,被告律師團仍以追加被告不符程序為由阻撓訴訟進行,法官至今才首次傳喚證人出庭,而此案有三大爭點:「因果關係」、「時效」和「母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林三加認為,類似RCA案的公共污染事件,最難的是舉證讓法官認定員工罹病與污染有「因果關係」。且我國民法上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為侵權行為後10年,或知悉損害後2年,都不足以保障此類工傷的當事人,當員工知道自己罹病與公污有關時,可能已超過法定請求期間,而無法向公司請求賠償。相較於台灣,美國、日本兩國對此類公污案件都採放寬因果關係認定,而德國更將此類型案件的請求權時效延長為30年。

林三加指出,如RCA這樣的跨國企業,總公司常設立許多有限責任的子公司,作為規避法律責任的防火牆,如何向法院請求母子公司負連帶責任將是一大難事。「這就是所謂的『揭開公司面紗』!」林三加認為,美商奇異公司與湯姆遜集團都應與RCA負連帶賠償責任。他強調,當初RCA主管經理都認為自己是被美國總公司派來台灣工作,每年需定期回報營運狀況,奇異公司與湯姆遜集團對台灣RCA公司實有監督管理關係,不能因RCA關廠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已有罹癌員工過世,期待遲來正義

目前法扶透過自救會聯繫到千餘名過去在RCA桃園廠工作的勞工,但目前參與訴訟的僅有400多位,在如此曲折的訴訟過程中,已有罹癌員工不幸過世。林三加期待審理該案的法官能有相當見識,並作出進步性的裁判,才能還給受害員工遲來的正義。

本案由早上十點半開庭至下午兩點半,由審判長薛中興親自訊問證人黃春窕,對證人工作環境事實等等進行確認,因被告律師對證人陳述之事實仍有疑問尚待釐清,薛中興詢問黃春窕是否有意願再出庭作證,黃春窕表示同意後,薛中興裁示下次開庭日期為12月9日,就工作環境事實與罹病過程等事項繼續詢問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