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自今年2月張哲揚處長上任開始,在休假、加班費計算、發薪、工會會務假等方面處處打壓員工,並片面破壞多項勞資協議,造成基層的停車管理員權益受到損害,雖然員工曾多次向勞工局反映,卻總是沒有得到明確的回應。於是停管處產業工會決定於7月6日上午至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並請求局長蘇盈貴能積極介入處理,為基層勞工主持公道。

當日上午約有50位的員工至北市政府陳情,大家集結約20分鐘後,勞工局主任秘書張基煜下樓接下產業工會常務理事朱嘉英手中的陳情書,並邀請在場員工至五樓的會議室了解狀況。

目前停管處有三大勞資爭議,包括了違反勞基法工作七天未給予休假一天、路邊管理員加班費積欠不發、對於工會幹部請會務假百般刁難。

首先是路外場(指室內收費停車場的員工)工作七天卻未給予休假一天的問題,停管處工會理事黃駿騰表示,今年2月原本和資方取得「春節休假專案」共識,以五天為單位把員工分成前後兩班,在春節期間以五天加班、五天放假的形式輪休。

但停管處之後卻搞了一個連勞工局沒聽過的「月結」制度,把春假與勞基法規定的七休一制度合併計算,使得有些管理員在2月份休假專案之前或之後,被排班成七天以上沒有例假。張基煜就說「月結制是什麼?我今天也是第一次聽到」,並認同如果七天未給予一天休假是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對於加班費積欠不發的問題,在2001年在週休二日實施後,依市政府規定,路邊管理員必須在星期六加班、照常收費,但路邊管理員是領月薪的,在平常日時,依場組的不同會有6小時、7小時、7.5小時三種工作時段,而停管處在計算時薪是用一個月30天、一天8小時為公式,所以工會與停管處達成勞資協議,加班時數7小時等同於加班一日(8小時),也就是是周末需給予8小時延時加班費。

但今年2月起,停管處不用加班一日計算,直接改用小時計算,要求員工需做滿8小時,若不配合,就依工作時數實發,所以2月、3月、4月,停管處對於部分員工,只以實際加班時數實發或是乾脆不發,積欠加班費,停管處產業工會黃健泰秘書就說,停管處的作法是要逼管理員都要改成工作八小時。

另外,停管處對於工會請工會會務假的程序百般刁難,停管處6月時發了公文,要求員工請假會務假時需報告當日行程,停管處工會常務理事朱嘉英說:「因為7月20日有會員代表大會要開,我們真的是必須在台北市四處跑、發文宣,但停管處卻以不批假單的方式限制工會自主」。

黃駿騰也說:「無法想像一個依照工會法規定送假單的單純動作,還需經過先報告行程、討論假要怎麼請的繁複的過程,這對我們處理會務及工會自主都是傷害」。

最後,北市產業總工會賴吳明對勞工局提出要求,希望三大爭議,能在一星期後得到明確的回覆。對此,張基煜同意其要求,表示三個案子將一並處理,結果也會具體行文,請停管處員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