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是否得為其他共同被告罪行之證據,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到,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為憲法保障訴訟權中的刑事被告防禦權,不能因互為同案之共同被告,而剝奪其詰問之權利,故共同被告的自白,不能直接當成其他共同被告有罪的證據,當然更不能是唯一證據。

這號解釋的主角就是司改會一直在救援的個案──徐自強。民國84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84年9月25五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在陳、黃二人一審判決死刑後,85年6月24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之後,徐自強一路被判處死刑,本案於89年4月間定讞。但監察院卻提出調查報告,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審理有違背法令;大法官也以本號解釋,再度說明了本案偵審程序的不當。

在辯護律師提出8次非常上訴聲請、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大法官做成釋字第582號解釋後,徐自強案終於在94年5月發回高院更審,在經過4年多的審理,更六審終於將在12月8日宣判,他被羈押的時間也已長達13年。這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案子,讓一個被告早被判處死刑確定,法務部卻不敢執行?偵審過程中,他又受到什麼不公平的對待?

司改會介入救援後,除了義務為其辯護外,也曾邀何賴傑、黃朝義及李茂生三位老師進行判決評鑑。本次說明會除了邀請辯護人尤伯祥律師來說明救援過程外,並邀請撰寫判決評鑑的何賴傑老師一起分析本案的法律問題,希望有更多朋友能一起來共同關心徐自強案。

徐自強案更六審聆聽宣判說明會

時間:2009年11月30日(星期一)
地點:東吳大學城區部(貴陽街一段56號)5211教室
流程:
19:00~19:30 徐自強案救援始末      尤伯祥律師(本案義務辯護律師)
19:30~20:00 徐自強案法律問題分析    何賴傑教授(本案判決評鑑撰寫人)
20:00~21:00 綜合座談(QA時間)所有參加者

徐自強案更六審宣判
時間:2009/12/8 上午10:00
地點:高院刑事庭第七法庭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陳長風 02-25231178分機20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黃柏瑋 02-25231178分機18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918-51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