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烏山頭水庫行動環保團體活動新聞稿 2009/11/26
台南縣政府環評大會 環保團體
呈示台南縣環評委員撤銷永揚掩埋場案五大理由
要求台南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案
針對東山掩埋場不當設置案,台南縣政府今日召開環評大會第51次會議將進行審查,環保團體代表台南縣環盟理事長謝安通、前南市環盟理事長黃安調、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等特呈示永揚公司不實偽造證據,要求縣府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掩埋場案,要求撤銷五大理由如下:
一、永揚公司偽造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88年環評書及91年1月水土保持計畫書已知有地下水”地表下1~7公尺”),91年5月、91年6月環評定稿本及同意設置文件審查資料皆偽造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
說明:91年2月台南縣政府審核通過之永揚公司水土保持計畫書(台南縣政府發文字號: 府農保字第0910054648號)。永揚公司水土保持計畫書見台南地檢署起訴書之書證十一(95年度偵字第3150号、95年度偵字第3151號、95年度偵字第9067號、95年度偵字第13592號)。該水土保持計畫書之p4-7及p4-20記載永揚場址五口鑽探井皆有地下水,地下水位分別於-0.6公尺及-7.4公尺之間;書中也記載永揚公司於整地後,於不透水布下共埋設1268公尺地下水盲管(水土保持計畫書p6-9;p6-21圖號6-6),見附圖所示。永揚公司明知有地下水,卻於環評定稿本P5-14,p5-27,p5-37,p6-10等多處偽造地下20公尺無地下水,亦於同意設置許可申請書定稿本P1-27偽造地下20公尺無地下水,縣府可依環評法及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
二、永揚公司89~90年環評審查時偽造主要道路為"既成道路",89年環評審查時無路,鄉公所證明無效,已違反"依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26條需有二條路規定,檢察官已起訴"偽造文書"
說明:永揚公司明知無主要道路,卻於"環評書及同意設置文件"偽造主要聯絡道路為既成道路 永揚公司於環評書上所偽稱主要道路並非既成道路,已於98年3月被台南地檢署起訴偽造文書。根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12.26日七三建四字第三O二三四八號函,於90年前有關既成道路”認定機關應為縣市政府;再根據90年台南縣政府公告之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既成道路”認定機關也是台南縣政府,所以89年東山鄉公所所出示永揚主要道路上相關土地之既成道路證明應屬無效證明(土地地號見附件三之主旨之地號)。再參考86年農林航照圖,更能佐證永揚場址並無往東之主要道路,至90年永揚公司才開路,縣府可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
三、永揚場址地下水往上衝(三天下雨12.4公分,永揚場址內水位衝高一公尺)
四、2009年豐水期(6~10月)每日排出水約二百噸,五個月排出水近三萬噸,根本不能當掩埋場址。
說明:地下水往上衝及豐水期每日排水約200噸有影片及資料佐證,證明場址地下水豐沛。永揚偽造場址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根本不能當掩埋場址,縣府可依一般掩埋場設置規範及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
五、場址5公里內,東、南、西、北有觸口、新化、六甲、梅山等四個活斷層(永揚公司原來錯標場址位置),而且皆為一萬年內曾錯動的活動斷層,環保署專家會議已鑑定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經濟部地調所表示:雖不確定,但也不能排除北勢坑斷層非為活動斷層。環保團體要求政府或業者提出北勢坑斷層非為活動斷層證明,否則應立即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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