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將於明(9日)上午9時,假立法院群賢樓召開「工會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團結工聯已有多家盟會幹部報名參與。針對本次公聽會,團結工聯已擬具說帖,將在公聽會中表達團結工聯對工會法修法立場及主張。
團結工聯工會法修法說帖(98.12.09)
前言
1949(民38)年修正公布的《工會法》,是戒嚴時期政府管制台灣工會的法律工具。解嚴前後興起的自主工運,不斷突破這部「工會戒嚴法」的箝制,為廣大基層勞工的自我組織持續奮鬥。
面對自主工運的挑戰,從陳水扁政府到現今的馬英九政府,數次提出草案要大修《工會法》。新《工會法》放寬了工會籌組的範圍,工會幹部選舉方式由工會自主決定,也列入對資方不當勞動行為的處罰。以上,工運界早已實踐多年或強烈反應,政府立法能夠急起直追、從善如流,當然值得肯定。
但可議的是,自許為繼承蔣經國總統民主化政策的馬英九政府,始終無法放棄威權時期的戒嚴思想,意圖透過新《工會法》,加強對工會的管控,箝制人民團體的自主發展。面對國際人權保障及勞工保護的潮流,立法院雖已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新工會法的內容是否符合兩公約,仍是令人存疑的,新《工會法》甚至有違反《國際勞工公約》的情形。這對強調民主與人權的馬英九政府,可說是一大諷刺。
我們的主張
團結工聯主張,新《工會法》在「去除控制、積極保障」的大前提下,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強化勞工力量團結。二、堅持工會自主運作。三、消除主管機關干預。
一、強化勞工力量團結(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卅五條、第卅六條):
(1)仍應維持強制入會,刪除「經個人同意」文字(修正條文第七條): 相對資方來說,基層企業工會仍屬弱勢的情況下,維持強制入會仍有其必要(修正條文第七條),工人「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可見必須保障其工會的存續,才能有效促進及保障工人的經濟及社會利益。如果企業工會採行自由入會,將會給予資方分化打壓工會的空間,反而不能保障工人的結社權利。
(2)資方不當勞動行為,勞工可向資方請求懲罰性賠償(修正條文第卅五條): 資方常藉管理權及解雇手段打壓工會活動,故對資方不當勞動行為的制裁應當更加周延,並增列對資方的懲罰性賠償條文。
(3)加強保障工會幹部會務假(修正條文第卅六條): 而為促進工會運作的自主性,加強工會之間的聯合,不僅應保障企業工會幹部的會務假,對產業工會和工會聯合組織幹部的會務假,也應該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二、堅持工會自主運作(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1)工會會員資格,由工會章程自行認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資方為打壓工會,常以解雇工會幹部為手段,另資方更是雇用派遣勞工以降低用人成本。團結工聯主張:回歸《工會法》第二條:「工會為法人」的規定,工會應有於章程中訂定其會員資格的權利,藉由此條文的修正,讓過去資方以解雇工會幹部、打壓工會結社權利的手段無法產生效果。
(2)工會理監事名額與理事長之設置由工會章程自行訂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其次,新《工會法》規定工會有權自主決定工會幹部的選舉方式,實在無須限制工會理監事的名額。是故,團結工聯主張:工會聯合組織的理監事名額應回歸由工會章程自行訂定,工會是否設置理事長也應由工會章程自行決定,此亦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的公約》的規定。
三、消除主管機關干預(刪除修正條文第卅一條【含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三條):
(1)避免主管機關干預,工會財務自主監督(刪除修正條文第卅一條【含第四十四條】): 政府常常委託、補助工會團體辦理業務,如果發生弊端,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業務法令予以規範,而新《工會法》卻意圖擴大對工會全部日常財務的監督查核(修正條文第卅一條、含第四十四條)。團結工聯主張,對於工會財務的監督,涉及公部門的補助、委辦事項(例勞健保或職訓),應回歸相關法律規範。而工會日常財務運作,因涉及工會幹部與會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範,實不宜擴張勞政主管機關權力,使政府過度干涉工會自主運作!
(2)政府不得干預工會運作,停止工會戒嚴!(刪除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的公約》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當局不得解散工人組織及僱主組織或停止它們的活動。」
然而,在新《工會法》中,賦予勞政主管機關解除工會幹部職務、命令停止工會運作的權力(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這不僅違反了國際勞工公約,更是戒嚴思想的借屍還魂!
當初解嚴之時,國民黨政府藉由訂定「國安三法」(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箝制公民社會的自主結社,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等,因此在人團法中賦予政府有權力解散人民團體、判處幹部徒刑,這種戒嚴思想是自主工運一向反對的!然而,解嚴20年後的今天,馬英九政府卻要將人團法如此惡質的條文複製到新《工會法》,意圖擴張政府機關控制工會運作的權力,這根本是要讓工會運動再度回復到戒嚴時期!團結工聯不僅不同意新《工會法》列入此條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也主張人團法應將相關限制人民自主結社的條文刪除!
團結工聯期望,馬英九政府應真正落實國際人權保障及勞工保護的潮流,並能堅持民主與人權的政策方向,透過工會法的修訂,能夠真正落實對勞工結社權的保護,使台灣工會運動能夠累積真正自主的運動力量!
團結工聯加盟團體: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中華電信工會、台塑關係企業工會聯合會、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台南縣產業總工會、苗栗縣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宜蘭縣產業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