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纏訟長達14年的徐自強案,遭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宣判有罪,依擄人勒贖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判決後,律師團代表與聲援人權團體於高等法院外召開記者會,痛批司法已死,並表示將會繼續上訴到底。
徐自強被控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於1995年9月1日共同綁架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將其押至汐止山區殺害棄屍,並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案發後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身亡。黃春棋被捕後,供稱徐自強、陳憶隆為共犯。徐自強則於1996白年6月,在律師陪同下向法院投案。
徐自強2000年4月廿7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並羈押至今。因此案疑點重重,死刑定讞後遲未執行,其間經歷並過檢查總長破紀錄五次非常上訴。徐自強遭判刑的主要依據為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在認罪後的口供,口供中指稱徐自強亦一同犯案。除此之外,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徐自強確實涉案。
然而,過往法官引用最高法院1942年台上字2423號及1957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判例,直接將兩人自白視為有效證據。儘管2004年7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指明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監察院亦曾介入調查此案,並發佈調查報告,指出徐自強案中法院未盡調查之責、處理粗率。當黃春棋宣稱遭警方刑求時,曾申請驗傷,驗傷結果顯示黃春棋的右手臂紅腫、左手部位有擦傷和刮傷、左大腿也出現紅腫、右腰部微腫等狀況。然而檢方卻未進一步調查瞭解,也並未傳訊警方人員,顯然輕忽被告人權。
徐自強案律師團成員林永頌律師表示,另兩名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供詞前後反覆,且拒絕與徐自強交互詰問,法官僅憑兩人當年的自白口供,就認定徐自強涉案,無視證據法則。他強調,一定會持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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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
如果同一案件中,有ABC三個被告,三人即為「共同被告」,若BC兩被告都自白坦承犯行,對A來說,即屬「不利於己」的自白。
若A堅稱無犯案,但已自白犯案的B與C兩名被告,均分別指證A為共犯,那麼這樣的證據,即被視為有效的證據,法官即會依據BC的證言,認定A也是有犯案,而判A有罪。
雖然《刑事訟訴法》第156條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來補強,但依據最高法院1942年台上字2423號及1957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判例意旨,B與C的兩人的自白,可以相互補強,可視為將被告判有罪的證據。
在徐自強案中,雖然他1996年6月到案後,一直否認犯案,但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已自白犯罪,且均指稱徐犯案,故徐自強也遭判死刑。
而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則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的兩則判例,已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屬違憲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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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纏訟14年 徐自強案更六審宣判死刑 律師團
臺灣離真正的法治還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