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12.12 03:14 am
受「動新聞」爭議影響,行政院決定修改兒少法,增列對平面媒體報導的限制條款,新聞紙將不得刊載描述、描繪暴力、色情、血腥、強制性交、猥褻的文字圖片,也不得描述施打毒品、自殺行為的方法、工具或細節,違者將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務委員薛承泰日前完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本月二十四日將送行政院會通過,上述有關對平面媒體新聞紙的限制,由於立法院與民間團體也有類似提案,行政院決定提出政院版。
行政院審查時,官員認為出版法已廢止,且新聞紙每天出刊,在新聞自由前提下,新聞紙應排除分級,列一般普級。「兒少法」修正草案也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該要由有分級管理義務的人予以分級。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除了平面媒體有所限制,新修兒少法也針對兒少使用網際網路增列明確規範,兒童局長簡慧娟說,為防止兒少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路內容,將由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集相關單位,協助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建立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建立防護機制措施,在兒少接取、瀏覽限制級內容前,應先行移除。
上述網際網路平台業者,若違內容分級制度未先移除,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以上、卅萬以下罰鍰。兒少法修正草案還增列,網際網路或內容不得報導或記載遭遺棄、或遭安置、虐待、質押、施用毒品等兒少的姓名或記載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兒少不得觀看、閱覽、收聽、使用有害身心的血腥、恐怖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等行為,父母或監護人應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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