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213勞委會條件新聞稿-勞委會刻正研議家事服務業工作者休假權之保障及相關配套措施

2009/12/1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日期︰98年12月13日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網址:www.cla.gov.tw 主管姓名:孫處長碧霞 新聞聯絡室:李科長仲辰 電話:(02) 8590-2720 電話:(02)8590-2935 手機:0932-012-622 手機:0910-234-533

主題:勞委會刻正研議家事服務業工作者休假權之保障及相關配套措施。

針對台灣移工聯盟本(98)年12月13日遊行訴求:「家務勞動者還沒休假」,勞委會強調,該會對於家事服務業工作者之勞動權益一向重視與關心,並認為所有勞工之休假權均應予保障。勞委會刻正研擬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制,預定明年初提出草案。 目前家事服務業工作者並非全無休假,係透過契約由勞雇雙方約定。而外籍勞工部分,其來源國亦有提供契約書範本,雇主每7日即須給予勞工1日之例假,並視勞工之工作年資給予特別休假,並非全無保障。 勞委會表示,家事服務業工作者包含看護工、幫傭等樣態多元,其中以家庭看護工之性質最為特殊。現行作法係透過契約由勞雇雙方約定例假、休假等事項。勞工休假時,部分被看護者係獨自居住或家庭成員無法親自照顧,仍須另行安排人力。目前雇主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以給付工資方式,使勞工繼續出勤。由於部分被照顧之家庭係屬弱勢,故研議有關勞工休假時,必須兼顧兩者權益之衡平,以及針對照顧之替代人力及負擔,規劃配套措施。 勞委會強調,該會對於家事服務業工作者勞動權益之保障向為關注,並積極研議將其勞動權益保障法制化。該會亦曾邀集勞、雇團體、學者專家共同研商家事服務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可行性,但「家庭」非以營利為目的,與勞動基準法所欲規範之一般廠場有別,實際工作時間、待命時間與休息時間難以區隔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仍有窒礙。 勞委會重申,本(98)年7月1日台灣移工聯盟至該會拜會後,即已決定,有關家事服務業工作者勞動權益之保障,朝制定專法方向研議,並持續研議中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