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納規範 台船主有保障

2009/12/23

【本報訊】

 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後,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有大陸方面的配合管理,將可減少挾持漁船、大陸船員脫逃等不法情事發生,降低台灣管理成本,漁船主生命財產安全獲得較大保障。

 漁業署指出,台灣船主雇用大量船員是需要面對的事實,簽訂協議只是讓雙方有例可循,加強管理。漁業署強調,簽署協議後,大陸船員須透過經雙方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大陸經營公司與我國仲介機構外派及引進,使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秩序正常化,健全雙方管理制度。並透過辦理船員保險、薪資給付透明化及推動船上工作條件一致性等福利保障事項,避免剝削、苛扣等情事發生。

 據農委會統計,台灣船東境外僱用大陸漁工已經超過15年;共發生25件大陸漁工挾持台灣漁船偷渡他國,以及9件海上喋血案,造成台灣船員11人傷亡;另有402名漁工脫逃,緝獲252人。

 由於事件頻出,所以才要簽定協議。未來,漁工僱用將由雙方各自確定的經營主體辦理,並各自建立風險保證制度,約束其經營主體。而經營公司依船主要求的資格派出漁工,漁工應遵守契約規範、相關管理規定及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漁工工資、保險及船上工作條件由勞僱雙方議定。

 漁業署強調,兩會所簽定的「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仍維持現行「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政策,有條件同意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在12浬境外水域協助漁撈作業;現行作法已有15年歷史,協議簽署並未改變目前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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