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勞動九五聯盟20091231 年終記者會新聞稿】
九五聯盟今年總共協助110件透過電子郵件申訴的勞資爭議個案,人數超過150位,在超過百餘件的個案當中,聯盟統計出上班∕打工族五大最常遭遇的權益受損事項的比例,公佈資方在不景氣下所施展的違法奧步。
不景氣下 雇主違法案件層出不窮
在這一年中,除了積極協助勞資爭議個案外,聯盟也接獲超過300通「不同店家」的申訴、法律諮詢電話,以平均一家店約僱用7至8名上班/打工族來計算,申訴的個案背後受影響的上班/打工族至少超過了5,000人。而從九五聯盟過去一年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統計分析我們發現,多數的勞工身上仍被嚴重違法。
聯盟指出,「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未給付加班費、未提撥勞工退休金且無勞健保、國定假日未給兩倍薪資、離職違約金」,都是不景氣下資方節省成本的違法奧步。
五大奧步 資方節省成本不擇手段 勞工權益任宰割
比較2008聯盟的統計數字中發現,受到金融海嘯不景氣的影響下,在加班費、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的違法比例都相對提高,成為雇主節省成本的奧步前兩名。
此外,除了不遵守勞動法相關規定之外,「離職違約金條款」也成為企業愛用、省錢的新寵兒。「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違約金條款」原始用意,本是希望保障資方,特別是在挹注大量資源與成本栽培勞工,使勞工額外獲得工作技能或知識時,透過此一限制把人才留在企業內繼續服務回收付出成本。不過,近來違約金條款卻遭到濫用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無論是否提供教育訓練、工作性質、重要性等,離職(自願、非自願)一律賠償公司違約金。
資方違法 勞工主管機關束手旁觀成幫兇
然而,聯盟也必須指出,勞工權益會受到如此普遍且嚴重的侵害,就是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權力不彰的後果,放任雇主違法,讓廣大弱勢勞工的權益深陷水深火熱之中。
不過,在聯盟的努力之下,尤其在颱風假、離職違約金的倡議上,都迫使勞委會在行政指導或立法上提出較為進步的修正版本,都是今年的重大成果。
規範離職違約金與颱風假 年度兩項具體爭取成果
在離職違約金部分,聯盟自今年初以來,開始接觸離職違約金的個案受害者,截至目前為止已經超過25個案例,在聯盟積極的倡議之下,呼籲勞委會應比照日韓兩國,立法禁止勞動契約中訂立違約金條款。勞委會在甫提出的修法版本中,已經將離職違約金納入草案當中,雖然並非九五聯盟建議的版本,但至少較原先毫無規範進步甚多。
颱風假一直是九五聯盟倡議的重點之一,2008年10月初更是三度前往勞委會抗議,要求勞委會立即研議勞工颱風假相關規定,希望因颱風假上班而身亡的悲劇不要再發生。對此,勞委會三度發出新聞稿回應聯盟訴求,更在今年入夏前修訂行政指導,賦予民營企業勞工在颱風期間,若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以不出勤的權利。雖然該要點就會發現內容僅是透過曖昧不明的字眼來重新包裝過去的說法與做法,更且不過是一只行政指導,對於資方毫無拘束力,至少是聯盟倡議下的另個成果。
2009年雇主違法前五名
違 法 項 目 |
比 例 |
時薪未滿95元;或月薪未滿17,280元 |
51.3% |
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
86.3% |
雇主未依法幫打工族投保勞工、就業保險與提撥6%的退休金 |
77.2% |
離職違約金 |
22% |
國定假日工作,未給付兩倍工資 |
90.2% |
2008年雇主違法前五前
違 法 項 目 |
比 例 |
時薪未滿95元;或月薪未滿17,280元 |
68.6% |
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
82.7% |
雇主未依法幫打工族投保勞工保險與提撥6%的退休金 |
74.4% |
工作場所中訂定違法扣薪的相關罰則(如遲到等) |
55.3% |
國定假日工作,未給付兩倍工資 |
93.6% |
對此,九五聯盟提出明年度的展望與訴求:
一、修訂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加重罰鍰。
二、強化勞動檢查、增加全國勞動檢查員數額
三、仿效國外,建立勞動訴訟的特殊體制。
四、離職違約金草案應比照日韓立法為修法版本,完全保障勞工。
五、勞委會應主動積極推動修法,將颱風假納入法律保障的範圍,若發布停止上 班上課之命令時,除經政府核備後的民生必須產業外(許可制),所有勞工一律放假,以保障生命安全。若要求員工上班,當天應以兩倍工資作為補償。
新聞聯絡人:林奕志0921-205-225(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何俊頤0966-332-170(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離職違約金條款四國比較表
日本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不得締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契約。 |
韓國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不得訂定任何規定契約不履行應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契約。 |
中國大陸 |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25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
台灣(草案) |
明文列示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情事: 1. 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者。 2. 該勞工所具備專業技術與知識,為雇主完成一定之工作所必要者。 勞工不負違約賠償之情事 1. 勞工在未屆最低服務年限前,非基於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而提前終止勞動契約者,不負違約金賠償責任。 2. 約定勞工未屆最低服務年限前離職應負返還補償措施責任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