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搶救七星潭99011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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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2
資料來源: 

「搶救七星潭,全民拒絕掠奪七星潭!」 四萬人連署要求縣府撤銷七星潭度假村開發案

撤回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開發計畫以84年原計畫替代

由花蓮縣民、學生、地方非營利組織所組成之搶救七星潭聯盟,自去年十月底開始發動搶救七星潭網路與街頭連署活動已經獲得超過四萬人響應。立法院也由無黨籍黨團提出主決議文,要求國有財產局於問題未釐清前不能以任何形式出租七星潭土地,林淑芬委員也提出在上位計畫未釐清前不能將國有土地出租、出售的臨時決議。搶救七星潭聯盟誠摯感謝所有願意幫忙的團體與公民。

另外四萬人的聯署主張:撤銷派蒂納公司之七星潭濱海渡假村興辦事業計畫,並主張退回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開發計畫,以84年花蓮縣崇德以南至花蓮溪以北沿海風景區規劃、86年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計畫環說書、87年花蓮縣級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取代之。

可怕的大怪獸「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開發計畫」中,雖然資料不實、漏洞百出,但也呈現未來在花蓮的北海岸將有生技特區、主題樂園、度假村、莊園、酒莊等各式各樣建設,原來屬於海岸的生活形態與面貌將全數改觀,人們所熱愛的自然海岸也將一一崩解。

新訂計畫中,農業區比例從15.58%躍升至58.91%,原地質敏感區及保安林將變成各式各樣開發,失去自然資源保育及永續觀點。且縣府擁有權力可自行核准30公頃以下開發行為,完全失序。海洋保育區更大,但完全沒有海洋生態的資料,沒有進行魚類、海洋哺乳類的調查,也未對海域資源保護區有明確的定義,不知如何保育。防風林部分更資料不實,61.02公頃與林務局去年十二月之資料260公頃有極大差異,核准也不依程序。然而針對飯店部分,在政策環評中也明確指示此地不宜興建渡假村(P.32)等建築,為何縣政府會持續審查下去,罔顧政策環評中所提及之意見?

所以搶救聯盟強烈建議,撤銷派蒂納公司之七星潭濱海渡假村興辦事業計畫,並主張退回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開發計畫。我們希望七星潭仍舊美麗,是自然與環境共存的七星潭,而非財團私有並且破壞自然面貌的!更希望這些原屬於我們的海岸,不因任何建設使得我們失去每一個擁有美好記憶的土地。

搶救七星潭聯盟敬上

新聞聯絡人:搶救七星潭聯盟 蔡中岳 0912-521216 chungyueh@gmail.com

江珮瑾 0910-951113 pt2117@gmail.com

新訂計畫中漏洞百出,分做三部分解釋:(以下為今日公聽會將發表內容)

農地部分:

農業區的比例從原本的15.58%躍升至58.91%,足見本計劃的重點完全在將七星潭海岸的農業區。在新訂的計畫出的地質敏感區、保安林地等,全變成農地,依據其發展願景--住宅區、旅館專用區、新莊園專用區及其他都用地市發展分區等使用。不見計畫該有的高度與視野,也完全違背各項上位計畫所提及之「自然資源保育」、「永續」等概念。

若再依據內政部98.4.30台內營字第09808015181號函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 縣政府對開發面積三十公頃以下之土地將有所有處置的決定權。

我們相信在沒有任何的壓力下,縣府將依據此法逐步解編保安林地,應該會變成建地或遊憩用地,那麼,我們合理懷疑,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地區,是否為變相的炒地皮,保育玩假的。

海洋部分:

本計劃海域面積5447公頃佔67%,但在3-2.6對於生態資源的調查中,完全沒有海洋生態的資料,沒有進行魚類、海洋哺乳類的調查,對於計劃範圍內曾經擁有的豐富珊瑚礁生態也完全未提及,建議應針對海洋生態資源重新做完整的調查。

另也未對海域資源保護區有明確的定義,是屬於哪一個層級的保護區,相關的法源依據與發展目標為何?

在這麼大的計畫範圍中,人文遊憩資源僅僅六項,對於當地傳統漁村文化、漁業文化都沒有相關描述,也沒有考量本計劃對當地文化產生之衝擊。

防風保安林部分:

花蓮縣政府提送之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P178及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申請書P80 表3.5-2中所列之防風保安林為61.02公頃,與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8年12月回覆資料260公頃相去甚遠,資料不實。

不僅保安林地範圍不符,在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 P51中的環境敏感及限制發地區分佈圖中所示之「主要動植物棲地」、「保安林地」,到 P95的新訂七星潭風景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時,全部變成農地;也與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申請書 P109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五、海域資源保護區之文字敘述不符,前後矛盾。

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申請書附表一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形式要件查核意見表中,並未照會防風保安林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是否有規避或疏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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