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戒嚴!要自主!
警告立法院不要激起「工」「糞」
集合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
記者會時間:99年1月12日(星期二)上午09:20起
新聞聯絡人: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0961-176639)、南縣產總總幹事黃育德(0919-577671)
為監督「工會法」修法,今日(1月12日)上午,團結工聯成員09:20於立法院群賢樓前召開記者會,表達工會界「反對工會戒嚴」的立場,一旦立法院不顧民意、強行通過工會法,團結工聯將比照去年底抗議國民黨中央的方式,也要贈送「神秘小禮物」給號稱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的立法院。
團結工聯表示,去年底針對國民黨中央的抗議行動,突顯了執政當局高高在上的獨裁心態!工會法修法過程中,國、民兩黨、立法、行政、黨政部門互踢皮球,工會意見始終無法獲得各黨納入立院正式討論。而當工會界向執政當局抗議「工會戒嚴」時,執政當局便以「戒嚴」手段回應,不許工會依法集會遊行,並以優勢警力混入群眾隊伍的方式,破壞人民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激起基層勞工的強烈反擊!這讓基層勞工強烈質疑,台灣是否還是一個民主國家?
團結工聯指出,不管是工會法修法,或是社會大眾強烈關注的美牛事件、H1N1疫苗的危機處理、兩岸簽訂ECFA的爭議,執政當局所謂的「溝通」不過是自說自話的政令宣導。基層勞工認為,不聽民意、只聽不會做的政府、只將人民辛酸寫成筆記卻拿不出有效政策的領導者,是得不到人民信任的!
團結工聯強調,在台灣內外政經危機交迫,執政當局倒向財團利益的情況下,勞工更需要有力的工會!新工會法列入「撤免工會幹部職務」、「停止工會業務」、「檢查工會財務」的條文,賦予了政府和資本家聯手打壓控制工會的武器!團結工聯嚴正要求:身為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的立法院,不應盲從行政機關起舞,應該刪除相關條文,還給工會自主運作的權利!不要讓台灣再度回到戒嚴時期!立法機關不該淪為行政部門和資本家的打手!否則工會團體將不排除以牛糞回擊背離民意的立法院!
團結工聯發起團體:
高雄縣產業總工會、台南縣產業總工會、苗栗縣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宜蘭縣產業總工會、台塑關係企業工會聯合會、中華電信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團結工聯版工會法修正草案」與「立院審查會工會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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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立法院審查會通過條文 |
團結工聯建議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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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會員資格之認定,得由工會章程訂定之。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1. 工會之組成,依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需從事本業或於產業、企業內從事工作之勞工組成,本聯盟主張非一定受僱於該企業(如派遣勞工)。 2. 雇主有違法解僱情事時,該會員或幹部之會員資格就會被除名,此與第二條工會為法人之規定顯為不符。故為保障工會自主運作及會員幹部權益,出會之條件宜根據工會章程規定。 3. 故增列第一項條文,原條文列為第二項,建議條文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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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四、財務報表。 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工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檢送或派員查核。 |
建議刪除。 |
1. 工會如有違法,個別行為人之責任於其他刑法或民法本有相關規定可予以制裁或請求賠償,不宜膨脹行政機關之權力,形成對工會自主運作之干預。 2. 刪除第二項條文,同時刪除第44條罰則。 3. 建議條文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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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
建議刪除。 |
1.不宜膨脹行政機關之權力,形成對工會自主運作之干預。 2.建議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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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建議刪除。 |
1. 不宜膨脹行政機關之權力,形成對工會自主運作之干預。 2. 對照第31條之說明。 3. 建議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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