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烏山頭水庫行動新聞稿 2010/01/15
永揚違反水保法新證據:永揚場址及緩衝帶侵佔國有地
向地檢署告發永揚、請國有財產局令其恢復原狀、
要求蘇煥智縣長撤銷永揚案
因永揚掩埋場距離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不到500公尺,日前環保團體設井監測污染,發現永揚疑掩埋之污染已流到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在集水區的監測井導電度已超過農業灌溉用水約百倍,今日環保團體再提送永揚違法新證據,再向台南地檢署、國有財產局及台南縣蘇煥智縣長告發,告發永揚場址及緩衝帶已侵佔國有地東山鄉前大埔段970-78,而且永揚違法開路(在國有地開八米路並偽造文書、通過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及水保計畫審查,要求蘇煥智縣長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永揚掩埋場案。今日縣府陳情先由南縣府主任秘書孫重輝及農業處處長郭伊彬代表接受陳情,蘇縣長稍後接見表示,他極端重視並關切本案,永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及環差部份涉違法處,將會立即要求相關單位釐清說明。
東山鄉嶺南村村長陳顯茂表示,舉證永揚公司89年永揚環評書中之地籍套繪圖,東山鄉前大埔段970-78國有地道路部份在永揚場址地界線外,其所稱6米既成道路是在永揚場址之地界線北側,但是對照91年永揚公司環評書,卻發現該路卻被劃入永揚場址範圍線內,永揚公司明顯已偽造文書。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常務理事黃安調表示,永揚公司涉偽造水土保持計畫書之地籍圖及土地利用計畫圖,將東山鄉前大埔段970-78部份國有地劃為永揚場址緩衝帶,國有地竟變成永揚場址及緩衝帶,永揚侵佔明確,請台南地檢署偵辦不法,也要求國有財產局令其恢復原狀,包括應將違法開路、侵占場址及道路作為10公尺緩衝帶部份恢復原狀。
東山鄉嶺南村村長陳顯茂再表示,包括93年10月16日進行永揚環差的環評大會,其決議為應全程有八米路,但環保團體近日由台南縣環保局網站之環差會議記錄才得知永揚環差道路變更剛好是在所侵占之東山鄉前大埔段970-78地上,故台南縣政府應撤銷永揚環差及水土保持計畫,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永揚違反水土保法應撤銷]--
一、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六十七條:「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並加強植生覆蓋。緩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土構造物高度一‧五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毗鄰界址之緩衝帶如經整平後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惟整平後仍應加強植生覆蓋。
二、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32 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新聞聯絡人:06-3363763 0910977887 陳村長 0960075327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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