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1-14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勞委會公布勞基法修正草案,明訂金融機構與財團法人的併購案,應全數留用勞工。坦白說,左看右看、前思後想,都不懂這個修法的意義。
如果是要保護勞工,為何只保障金融機構、財團法人?事實上,各種併購案中,金融機構大概只二、三成吧?為何併購頻繁的科技公司及其它企業的勞工,就甭保障了?而且,台灣公營金融機構還是市占率最高的一群,難道這些公營金融機構勞工受到的保障還不夠嗎?
而且,法令也未規定「不得裁員」的期限,總不會永遠不得裁吧?那麼,原勞工契約移轉後再裁員,與移轉時作整併,有多少差異?甚至,這種法令可能讓被併購者,被迫要先處理勞工─例如全數結清年資再由新公司重聘。
原先,併購後的新管理階層,都會與被併購企業的員工,有一段磨合與觀察期,現在,恐怕未必有了,大家一定要原企業把「麻煩的勞工問題」先處理掉。更何況,併購就是為了增加競爭力,原本兩個企業、有兩套行政、會計、資訊…人員,併購後當然會有精簡的空間。全世界所有企業在進行併購後,一定會有裁員。其決定標準,也是市場競爭法則決定。勞委會以法令「獨厚」金融業,只是讓原本就需要大幅整併以提升競爭力的金融業,更難整併。
勞工權益要保障,但不能造成勞動市場的僵化性,原本併購企業的裁員只要根據勞基法規定進行即可。長期而言,勞動市場僵化更不利就業機會的增加。勞委會搞出這種法令,直是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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