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1-12
* 中國時報
* 【朱芳瑤、洪正吉/台北報導】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資料照片)
勞委會進行《勞動基準法》史上最大翻修,昨日上網公開草案。其中明訂事業單位有合併、分割等營業或財產轉讓等情事,勞動契約也「隨同移轉」,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應全數留用勞工。上述條款適用金融機構、財團法人的併購案,但無法規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此一修法,金管會昨日表示,企業併購不只發生在金融產業,科技、傳產也都會發生,勞基法不應特別針對金融或特定產業,如果修法內容不利金融產業發展,將在行政院審議時進行協商。
勞基法現行條文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餘勞工按規定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勞委會表示,多年來因併購而裁員產生的勞資糾紛不勝枚舉,平均勞工留用比率不超過五十%,因此修法提升對勞工的保障。
此次勞基法修正,引用德國法「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要求事業單位有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或主要營業或財產等轉讓情事,必須概括承受勞動契約,亦即勞工原則上要全數留用,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勞工聲明不同意隨同移轉。
草案也規定,對於不願意隨同移轉的勞工,其資遣費或退休金,新雇主與舊雇主負連帶責任,以保障員工權益。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解釋,修正之後,新雇主需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包括歇業、虧損、業務性質變更等情形,才能進行裁員,並依規定向勞工預告終止契約。
上述條款規範非屬公司型態的團體及財團法人。因《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及期貨、信託業,在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員工相關權益依勞基法辦理,因此也適用這項新原則。
如此一來,企業併購出現了「兩套標準」,引發各界質疑。劉傳名坦言,企業併購法為特別法,優於勞基法,勞委會將建議修正企併法,與勞基法的作法一致。







發表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