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10/01/19
links_weblink_url:
http://www.lex.idv.tw/?p=1749
團體協約之內容,在於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只要是當事人有處分權限,而且也願意協商之事項,不逾越團體協約自治的界限,皆得在團體協約內約定。
有關工會會員僱用之團體協約條款,有代理職場(agency shop)、封閉職場(closed shop)、工會職場(union shop)與開放職場(open shop)等條款。
團體協約自治的界限,則是不得侵犯企業經營自由、國家法律、以及勞工私生活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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