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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譴責新聞局違法濫權介入公視連署聲明 連署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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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事件演變成新聞局以查帳為名,威脅要解除董事長職務,翻譯成白話,就是要以行政手段,將黑手伸入公視。我們以為,社會各界此時如不奮起說「不」,公共媒體的公益與公共性、台灣的新聞自由將以此為分水嶺而淪亡。
從監察院提出糾正書,及監事會據以決議八名新董事資格無效後,新聞局在法理上已經站不住腳。但整個事情卻被扭曲引導到管理問題、財務問題、以及個人問題。我們認為那些問題自有其處理機制,若現有機制不足,也應透過修法改善。真正的危機,其實是政治干預正在威脅公視的「獨立自主」,這才是社會應該關注的焦點。
兩個譴責 兩個呼籲
一、我們要譴責新聞局違法濫權
監察院糾正書寫得很清楚,問題的根源在於,新聞局未依法請立法院協商,而自行主導審查委員的推舉作業,以致審查委員會不合法,董事資格發生瑕疵,才會衍生後來的種種糾紛。
二、我們也要譴責立法院自廢武功
公視法明明規定審查委員會必須經過立法院政黨協商共同推舉,立法院卻自我閹割,放縱新聞局濫權,也有很大的責任。更離譜的是,立法院國民黨團固然是黨政合一,不在乎新聞局濫權,人民期待應該扮演制衡角色的民進黨團,竟然也被蘇俊賓耍了。去(
98)年七月底的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組成,如果民進黨堅持要協商,就可在15位審查委員中,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薦4位,超過否決不當人選所需的1/4 門檻,可以替人民好好把關;但民進黨竟然被蘇俊賓欺騙而不自知,不經協商而沿用修法前的13位審查委員,以致民進黨推薦的只有3位,少於1/4 門檻而喪失了制衡的機會。
公共電視提供平衡的新聞報導,關心社會運動與弱勢族群,不但為社運團體所珍惜,也是整個社會所不可或缺。監察院的糾正案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讓社會警覺黑手企圖伸入公視,乃起而捍衛。我們呼籲:
一、新聞局不可違法濫權,勿再硬坳,應遵循監察院的糾正書,回歸法制。
二、立法院應重新推舉審查委員會,重新增選不足的董事。讓公共電視趕快恢復正常,服務全民。
連署發起人:搶救公共媒體行動小組
共同發起人:
顏美娟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
何宗勳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謝明海 (公民記者)
馮喬蘭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林冠宏 (台北市八頭里仁協會理事長)
孫友聯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鄭麗君 (台灣智庫執行長)
陳慧慈 (中央大學土木系教授)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吳瓊芬 (家庭主婦)
張麗惠 (家庭主婦)
楊俐容 (親職EQ教育專家)
吳慧瑜(奇岩社區)
劉進興(台灣科技大學教授)
顧忠華 (政治大學社會系教授)
李筱峰 (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教授)
黃帝穎 (律師,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陳世洋 (會計師)
文魯彬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
楊燁(北投文史虹燁工作室)
薛麗妮 (雞籠文史協進會常務理事)
陳昭姿 ( 台灣北社社長 )
林冠妙 (台灣北社辦公室主任 )
吳靜慧 (樂樂青年客棧總經理)
陳儀深(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陳君愷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曾建元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賴中強 (律師)
林世煜 (人權作家)
胡慧玲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聯合報╱汪琪、盧非易/公視董事 程宗明/媒體改造學社社員】
公視的幽靈董事…
昨天公視鄭董事長選擇性批評第二批增補董事的適法性,卻略去不提監察院糾正文指出:第四屆董事會各批董事適法性都有問題的事實。其中第一批董事產生,涉及公視董事會組成的根本正當性才是關鍵。
二○○七年十二月第四屆董事會成立的問題更嚴重。一開始為董監事資格成立的審查委員會,其名單首次未報備院會審查確認,這算是合乎公視法第十三條推舉的程序?這充分顯示行政權宜與立法怠忽的作法。
而在審查過程中,又居然能置新聞局法務說明門檻要求於不理,直接以出席人數而非總數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審查立委指出十一席有五席得票為此一爭議範圍,這樣的董事會實際只有六席沒有爭議(鄭董事長於其中當選董事資格)。
最可怕的是,多數董事當選人未於之前徵詢就任意願,新聞局(當時局長為謝志偉)進行提名作業嚴重違反公視法第十三條第二與第三項之均衡與排除要求,同時也未盡瞭解第十四條不得擔任的消極資格是否存在之可能。這種董事會究竟會長成如何樣貌?
果不其然,監察院報告指出其中一位陳董事,未被徵詢意願且本人也沒如此規劃,重要的是將要赴教育部上任行政職,此都證明可能違背以上法律規定;但更為可議的,最後居然在人情壓力下勉強就任董事十七日,被當成「人頭董事」促成該屆運作,然又從未出席當成「幽靈董事」進行投票;這是創設十年的公視可以有的董事會面貌?是何種政治力在背後運作?
陳董事於該年十二月廿三日辭職後,董事會還不及備件送士林地方法院登記,以致該月底第一次送件因人數只有十人被退件,後經商議才將陳董事用附註方式補納記數,同時決議暫不將辭職一事納入登記範圍,這於法或有可解釋之處,但於正當性而言缺失重大。因此依照監察院的質疑原則,我們認為問題續存近一年之久而且後果嚴重,因為諸多重大決策已由不到十一人董事會通過。新聞局在二○○八年十月廿八日補聘第二批董事之前,為何任其公視董事會長達十個月不足法定人數持續運作,並且讓其通過重大議案?如未有不足,何來補聘需要?這不是正如監察院所說前後標準不一?
目前所謂對第二次增補八名董事之程序合法乎論戰,何能與第四屆成立之初的種種正當性爭議相比。監察院報告的「發現」,證實了諸多問題,然而該院應當避免選擇性辦案,請儘速再糾正二○○七年底之諸多審查的重大問題,同時調查後面政治力操作,是否有違背公務人員之職務或廢弛應有的監督職責,以致惡意破壞公視的立法設置宗旨。監察院請加油。最後,我們再問是哪一梯次董事問題比較嚴重當先處分?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389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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