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台積電、勝華電子後,近日又多一起高科技業界勞資爭議。這次,事因聯電集團的欣興電子併購全懋精密科技公司後,約300名員工因不滿被併購後將遭減薪而離職。照原全懋公司的勞動契約,規定保障年薪十四個月(最後兩個月薪資即一般所謂年終獎金),且另外針對「非個人因素離職」員工也照比例發給;但資方認定因減薪而離職為「自願」性離職,且兩家公司的合併基準日又「剛好」定於2009年12月1日,年還沒過,欣興電子因此拒絕支付300名員工年終獎金。

員工自救會代表日前與公司兩次協調皆失敗,資方並拒絕自救會顧問陪同協調;1月26日,100名自救會成員來到勞委會陳情,要求官方積極處理。欣興電子雖派人到場,但在勞委會隨即召開的勞資協調會上,仍未與自救會達成協議,因此2月1日將由新竹縣政府再召開一次勞資協調會。

自救會召集人湯順峰表示,公司剛併購時僅發給員工一紙「留任同意書」,也沒有告知員工留任、不留任的待遇分別為何。「在就業博覽會上看到公司的優渥條件,才服務多年。」他指出,員工實際上是非自願離職,整年度做了十一個月,被資遣後,公司卻不給年終獎金。

全懋公司先前表示,不願被留用的員工不適用「非個人因素」中的但書條款,意思也就是說,因為我公司被併購、要減你薪而離職,是你的個人因素,所以就算你都工作到第十一個月了,我也不會發給你年終獎金。自救會指出,公司變更勞動契約並未徵得員工同意、也未發出公告,因此許多員工並不知情。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專門委員王厚偉向記者表示,目前的爭議點在於勞資雙方對於員工離職究竟為「自願」或「非自願」的判斷有所差異,對此,官方並不能做出解釋。他表示,全懋勞動契約早在先前就修改,員工實際上知情,因此以現行法律來說並無問題。

勞委會初步延擬的《勞基法》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中規定「事業單位有合併、分割……等轉讓情事時,勞動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勞工聲明不同意隨同移轉時,不在此限。 」這看似是官方因應企業併購,為保障勞工權益所做的修改,然而,從全懋的例子來看,資方也可能使出因應措施,於併購前修改勞動契約、併購後降低勞動條件。

無薪假、減薪、裁員,在經濟的動盪下都普遍成為企業維持獲利的手段,以往被視為「穩定又高薪」的科技業也不例外,波及對象更不限於中高齡員工,這次勞委會前的陳情行動,就包括許多第一次上街的年輕員工。陪同自救會前往陳情的勞動黨議員高偉凱表示,勞委會再無積極作為,未來會有更多人走上街頭。全國自主勞工聯盟監察長劉庸也指出,電子科技業的工會組織率相當低,工人受到的保障相對少,但類似全懋的案例「既非第一件,也不會是最後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