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年2/4(四) 15:00~17:00
【地點】 東吳大學城區部(捷運小南門站)5211教室
【主持人】楊偉中(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旺報主筆)
【主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東吳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圖博(西藏)青年會台灣分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持續邀請中)
【與談人】
王丹(作家、八九學運領袖)
張鐵志(作家、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候選人)
王興中(第三部門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說明】
2009年2月4日,高智晟律師被公安從陜西家中帶走,從此音信全無。高智晟律師是中國十五萬六千多位律師中,少數願意為了敏感性案件的受害者(如法輪功學員)辯護的維權律師。最近,劉曉波博士的二審也即將宣判,維權人士馮正虎被拒絕入境也即將滿一百天。這些中國的異議份子、維權人士在經濟自由發展,政治全然保守的中國,為了弭平社會矛盾而勇敢發聲,卻遭到中國政府的一再打壓。
面對外界,中國政府利用快速經濟成長來掩飾社會矛盾,以經濟作為決定性依歸。這種「中國模式」潛藏著一種恐怖的價值觀:為了經濟發展,人類社會可以犧牲一切其他價值,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甚至包括生命。面對中國內部的民眾,中國以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之名,壓制其國內反抗的聲音。中國的異議份子們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為被犧牲者發聲,或許也是中國僅存的,還在持續奮鬥的良心。
台灣民間NGO團體關切中國人權議題,除了在2月3日將召開記者會聲援之外,也舉辦此一座談會,邀請熟悉中國人權問題的專家,跟台灣民眾頗析:大國是否真的沈淪?如何沈淪?中國人權有著怎樣的陰影?而我們,你我該如何盡一份心力?
【活動連絡】方潔 piggy61235@gmail.com







國王在自己的王國裏可以成為被告嗎
賀衛方
【學科分類】法律信息
【出處】南方周末2009-3-25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對英國歷史稍有涉獵的讀者都知道,發生在距今360年前的對於查理一世的審判是一起意義重大的事件;查理一世在斷頭臺上慷慨赴死的一幕也是人們津津樂道的歷史大場面之一。但對這場審判中的關鍵人物,起草了起訴書並且在法庭上對查理一世進行指控的副總檢察長約翰·庫克,人們卻所知甚少,例如權威的《不列顛百科全書》(我手邊的是英文第15版)居然沒有收入他的詞條。某些歷史書裏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標簽化甚至妖魔化。這種情況引起了英王室法律顧問、國際著名人權律師傑弗裏·羅伯遜的憂慮,因為這不僅僅關係到對於某個人的評價,而且關乎重大史實的真實面目以及憲政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理的理解。
那是英國歷史上的一段驚心動魄的篇章,也是英國近代憲政體制得以形成的關鍵時刻。國內各種勢力風起雲涌,最終導致內戰烽火燃燒,不可一世的查理一世淪為勝利者的階下囚。庫克出身貧賤,不過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法律界的顯要人物,各種不同因素交互影響之下,他終於成就了一個法律人難以夢想的一份大事業——把國王送上了斷頭臺!這次著名的審判對當時人心的影響可以通過一個說法看出,據說那些法官們在判決書上簽完名字後很快就被自己的所作所為驚呆了。
當一般歷史學家從政治的角度解釋這場審判的起因、過程以及後果的時候,羅伯遜用他那極其細密的筆觸對整個事件給出了法律角度的描述和分析。英國著名的法律史學家梅特蘭曾經追問何以沒有人寫出法律史,他從學術訓練的角度分析,認為是法學教育與歷史學教育的差異所致:“法律家所需求者乃是權威,於是最新最好;歷史家需求者乃證據,於是越舊越好。”由於過分關注歷史與眼下案件之間的關聯,於是法律人所呈現的歷史就會發生扭曲,但是歷史學家由於缺乏法律的訓練,所揭示的事實又失去了法律的意義。所幸的是,作為一位具有崇高聲望的人權法和國際法專家,羅伯遜不僅給我們提供了細節化的事實,而且對那些細節中所蘊含的法律含義做出了深入的解讀。這是我們在閱讀其他歷史書所難以獲得的收益。
不妨舉一些我在閱讀過程中感受強烈的例子。從本書裏,讀者可以看出,早在對查理一世的審判發生之前,一些法律人一直在尋求對王權與法律之間關係的論證,這種論證的指向明顯地朝向用法律限制國王的權力。羅伯遜追溯了17世紀初愛德華·柯克爵士(SirEdwardCoke,1552-1634)對於法律高於王權的論證以及身體力行的抗爭。不過,柯克與詹姆斯一世之爭涉及到的是國王是否有足夠的合法性審判案件,而庫克與查理一世之爭卻是國王是否可以在他的王國裏成為一個適格的刑事被告。審判的前前後後,我們仍然可以看到這個問題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雖然坐在被告席上,但是,查理·斯圖亞特仍然是國王,那些坐在法官席上的人們也如此稱呼他。國王本人在法庭上更是公然對於法庭的管轄權提出質疑:
記住,我是你們的國王,是法定的國王。仔細想想,你們企圖審判國王,這是多么大的罪惡啊,記住上帝才是這片土地上真正的審判官,我說你們在犯下更大的罪之前真該仔細想想……況且,我的權力是上帝所托付的,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襲權力,我絕不會違背這項托付的。我也不會為了答復一項新的非法權力而違背我的托付所以你們要先告訴我你們權力的來源,否則我無可奉告。
實際上,依據下議院1649年1月6日所通過法律而設置的法庭是否有權審判國王的法理基礎有著顯而易見的軟肋。這項立法在被上議院推遲之後,由經過清洗之後的下議院變換策略將“Ordinance”變為“Act”而繞著彎通過。此種做法當然受到了一些質疑,以至於克倫威爾及其擁護者不得不想方設法為這樣的立法程序尋找依據。代議制政府的一項重要原則在這個過程中得以揭示,那就是由於下議院成員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因而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下議院的立法體現的是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無需獲得國王或貴族院的同意或協助。如羅伯遜所說,這一宣告乃是現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機構明確提出的民主原則。
在王權與法律之間關係上,庫克以及布蘭德肖法官在本案中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學說。例如,布蘭德肖在法庭上向查理一世宣示:
在國王和他的人民之間存在著一個契約協定。國王的即位宣誓就是為保證好好履約。同時,先生,這一約定當然是相互的,你是他們忠實的君主,他們也是你忠實的國民……這就好像一條紐帶,紐帶的一頭是君主對國民應盡的保護義務,另一頭是國民對君主應盡的服從義務。先生,一旦這條紐帶被切斷,那么只能說,別了,君主統治!
這一段論述正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要義,布蘭德肖法官提出這一學說比洛克和盧梭提早好幾十年。閱讀到這裏,我不免想起孟子好像也提出過類似的學說:
齊宣王問曰:“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臣弒其君,可乎?”
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 ‘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
很明顯,按照孟子的說法,像桀和紂那樣的暴君已經變為“殘賊之人”而不再是君主,反抗甚至誅殺他們就是值得讚賞的正義行為。這么早就萌芽的社會契約論沒有在我們這裏茁壯成長、發揚光大,卻是一件值得注意和反思的事情。也許我們需要從本書所顯示的宗教的力量和已經擁有舉足輕重地位的法律職業群體去體味其間的原因。庫克在論證君主與人民之間關係時強調了普通法對於受托統治國家的君主所施加的限制。如果可以在法律上確認君主侵害了國民的權利,常設議會就成為提供救濟的正當途徑。不僅如此,庫克進一步確立了人民對於政體模式的選擇權力。即便是在君主沒有侵犯國民權利的情況下,人民也可以選擇擺脫君主制,因為那樣的政府既缺乏理性,也不為上帝所樂見。除了管轄權以及王權與法律之間關係外,法庭面對著的另一個難題是,假如被告拒絕承認法庭的合法性,因而在審判過程中對控訴本身不作任何有罪或無罪的有效答辯,就像查理一世在法庭中所表現的那樣,法庭是否可以依照“本國眾所周知的法律規則……視其為‘如同承認’”。在審判中,國王沒有聘請律師——本來如果國王承認法庭合法並希望作無罪答辯,傑出的法學家和律師馬修·黑爾(Matthew Hale)是準備出庭為國王辯護的,同時國王本人也沒有作出有效答辯,致使一場也許會精彩紛呈的法律論辯沒有發生。最終法庭不得不直接作出了有罪判決並宣布“應處以身首異處的死刑”。為了說服公眾,庫克將他原計劃在法庭上發表的公訴意見以書的形式出版,當然,這個小冊子也成為王政復辟後判決庫克死刑的一份白紙黑字的證據。
給查理一世確定怎樣的罪名也是當年頗費周章的法律事項。我們知道,最後法庭判決所確定的是“暴君、叛國者、殺人犯和本國善良人民之公敵”。我們可以在這裏看到,庫克如何論證君主的獨裁行為與暴政之間的關聯,在國內以及國際間的戰爭中所發生的殺戮行為,君主是否應當承擔作為指揮官的責任,是否構成“暴政”的罪名?如果對於叛國罪的定義是背叛國王,那么國王本人又如何可以自己背叛自己,成為叛國罪的主體?庫克旁徵博引,援用上帝律法、普通法、自然法以及國際公法等進行極具說服力的論證,即便在今天還是具有重大的啟迪價值和實踐意義的。
在這次審判以及1660年對於庫克等人的審判中,還有一些富於法律意義的事項和觀點值得點出。在審判查理一世之前,國王的法律寵臣布裏奇曼曾經以《大憲章》中“同儕審判”的規則要求組成一個不可能有的陪審團進行審判,被庫克以鮮明的態度拒絕。刑事被告的訴訟權利逐漸得到關注,對抗制訴訟模式在刑事程序中開始出現。審判過程中對公開原則的恪守也令人感慨,即便審判的是國王,也要公開地進行。庫克對於律師職業倫理規範的闡述,諸如律師不應以商人的方式招徠顧客,律師、醫生以及神職人員不宜過分富有,律師應為因自己過錯而導致客戶之損失承擔責任,律師要勸導委托人慎待訴訟,法官與律師之間應當建立起一種合理的關係從而避免出現某些受法庭寵愛的律師,律師應當給貧窮者提供法律援助,不得以律師為“壞人”辯護而將其與被告混為一談,律師也不應為法庭的判決結果負責,所有這些都在後世獲得了響亮的回聲。
通讀全書,作者所體現出的公正無私的立場和在字裏行間對歷史細節的精確把握和專業精神都令人印象深刻。著名歷史學家巴拉科夫在評價丘吉爾的《英語民族史》時說:“在這個歷史學家傾向於用顯微鏡而非望遠鏡來做研究的時代,本書實為巨著。”不過,望遠鏡也不能取代顯微鏡;一個優秀的歷史學家需要把兩者交替使用。羅伯遜先生顯然更多地用顯微鏡觀察歷史,尤其是法律的顯微鏡,這使得本書具有了一種不可替代的價值。為此,我們要向作者致敬,也要向年輕的譯者表達謝意,這不是一部容易翻譯的著作。
【作者簡介】
賀衛方,男,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釋】
《弒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斷頭臺的人》 [美]傑弗裏·羅伯遜著,徐璇譯 新星出版社
轉載請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http://big5.chinalawinfo.com/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
嘖嘖...難怪我撲空了
批踢踢版宣上面寫兩點開始
發表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