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於日前因程序不符規定,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境保護署上訴,判決定讞,堪稱環評史上最重要的司法判決。環保署隨即發新聞稿消毒,表示對法院撤銷環評的理由十分不解,辯駁是為前朝政府善後,企圖將責任推給前任行政院長蘇貞昌及前任署長張國龍。

因判決結果涉及科學園區的發展,影響國家「重大利益」,環保署又做出解釋表示,中科三期案已依程序完成審查,於事後由法院判決撤銷,非屬「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換言之,即使環評結果法院被撤銷,環保署還是認為中科三期的開發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範,廠商不須停工或受罰,可以繼續營運,中科管理局只要補件重審即可。

環保署耍賴自圓其說

對於環保署自圓其說的解釋,環團紛紛表示抗議,認為環評被法院撤銷就是無效,中科三期的廠商應該立即停工。「環保署根本就是在耍賴!」代理地方居民跟環保署打官司的林三加律師表示,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環保署應該依法命令中科三期的開發工程立即停工,進駐廠商也要停止營運。

林三加認為,此案法官在判決裡確認了現有環評制度中,一階環評與二階環評的程序關係。所謂一階環評屬「書面審查」程序,當環評委員於一階環評認為開發案有「重大影響環境之虞」時,該案必須進入二階環評審理。二階環評屬包含有「資訊公開」、「實際調查」、「居民參與」、「機關參與」要素的行政程序,要求開發單位在地方召開說明會,才能確保民眾參與、了解並表達意見的權益。

判決書中,法官認為該案有重大影響環境之虞,未進入二階環評審理,以有條件通過作為結論,程序上不符《環評法》規定,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林三加解釋,該判決將環評審查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闡釋得更清楚。在行政機關進行環評審查,有資訊錯誤、違反公益原則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情事,致環評結論有誤時,法院可以介入撤銷原結論。此為司法介入環評審查機制的關鍵點,亦是司法發揮功能,制衡行政違法的展現。

環保署做出史上最錯誤釋法

環保署不僅辯稱中科三期不須停工,更研商建議中科管理局,在兼顧廠商原先合法設置之信賴保護原則、相關員工生計的前題下,再決定處置方式,審慎妥善處理。環保署自圓其說,做出史上最錯誤釋法,似乎忘記自己是「環境保護署」,而不是「開發單位保護署」。

環保署只關注進駐中科三期廠商的利益,倘若廠商營運因環評撤銷受影響,可以向政府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農民也可以請求國賠啊!」林三加認為,地方農民與社區居民更有權利在環評被撤銷後,因違法處分影響環境,及目前環境已遭污染事實向政府請求賠償。

究竟是廠商繼續營運的利益重要?還是受開發影響環境的農民與社區居民的生存權重要?一直以來,「公共利益」的詮釋權掌握在當權者的手中,環保署在過去認為中科三期的開發利益遠超過當地居民的環境及生存權益,偏頗做出不適當的環評結論。但撤銷中科三期的判決一出,似乎重重打了總是為開發單位護航、一點都不環保的「環境保護署」一個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