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續假期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令規定,應給予勞工農曆除夕、初一、初二、初三等四天休假,工資由雇主給付;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以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
農曆過年將至,家家戶戶忙著除舊佈新、圍爐團圓,準備迎接新的一年到來,但小玲是百貨公司的專櫃小姐,過年期間正是買氣最旺的時候,為了配合公司衝高業績的目標,小玲除夕當日仍要上班,無法與家人一起吃年夜飯。小玲的例子是很多勞工朋友的切身經驗,特別是在百貨公司、餐廳、飯店、大賣場等從事服務業的勞工,都曾經有在過年期間應公司要求出勤上班的情形。然而,勞工朋友們在年節期間勤奮工作之餘,有哪些自身的權益需注意?公司要提供哪些相關措施,保障我們勞工朋友的工作權益呢?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於農曆除夕、初一、初二、初三等4天休假日正常出勤上班,老闆除應事先與勞工協商排班,於過年期間出勤工作,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如果在正常工時外,還有加班的情形,加班費前2小時以1.33倍、後2小時以1.66倍發給。舉例來說,若小玲的月薪為30000元,折算日薪為1000元,時薪為125元,當日除了上滿8小時的正常班外,又加班2小時,其除夕當日的薪資應為:1000元(正常日薪)+1000元(加倍工資)+125元*2小時加班*1.33倍(加班費)=2333元。
為保障勞工朋友們的身心健康,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不管過年期間業務如何忙亂,雇主都不可強迫勞工工作超過12小時,讓勞工的身心能獲得適當休息,並維持勞資和諧,並以感恩的心,感謝辛苦的勞工朋友在新年期間仍賣力工作、為公司辛勤的付出!
為維護勞動權益,勞工局提醒民眾,如果有勞動法令相關的問題,可以撥打勞工局的諮詢專線07-8124613*221~22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此外,民眾若有法律上的問題,勞工局每週一、週四上午皆有免費義務律師提供勞工法律諮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