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將於2009.02.09日上午10:00〈週二)進行更一審宣判
9日的宣判,不僅可以看出國家司法制度如何詮釋與是否理解原住民族集體權與其傳統規範,也代表著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是否當真於台灣社會具體落實。對於原住民各族群來說,櫸木事件的宣判絕非單一族群與部落的特定個案,而是影響台灣原住民族整體發展的關鍵案例。
2009年,馬英九政府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聲明了各民族自決權利之重要性,憑此權利,各民族可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之發展。此外,在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也載明「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
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以及所有聲援司馬庫斯部落的民間團體,將對高等法院對於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之宣判結果立即召開記者會。
惠請派員採訪。
宣判時間:2010年2月9日(週二),上午10:00 宣判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三樓 第十七法庭〈博愛路127號〉 記者會時間:2010/2/9(二) 上午宣判結束後約上午10:30 記者會地點:高院大門前 新聞聯絡人:拉互依 0912-238070 與會人員:倚岕‧穌龍(司馬庫斯部落頭目) 詹順貴律師 (元貞法律事務所) 余榮明Amin(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當事人) 拉互依(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秘書) 摩 豆(部落青年)。 林子淩(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秘書長)
主辦單位:司馬庫斯部落議會 協辦單位: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