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立委吳育昇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自己不是反對廢除死刑,但是44個定讞死刑犯應該執行;3月8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在立法院審查會答覆立委時也說,個人贊成廢除死刑,但應訂出死刑暫緩執行條例,否則已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仍應執行;今天(3月10日)早上,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立院答覆吳育昇委員詢時也表示,他認為死刑定讞個案應該執行。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欣見有更多的人表達對於廢除死刑的支持,但是對於要「依法先執行死刑定讞個案」則有不同的看法。
一、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不違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所謂的司法最高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長,同時他還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也顯示法務部長確實有審核司法判決正確性的合法權限(亦即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認為法務部長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而是為求慎重、避免濫殺,授予了法務部長實質審酌的職權)。且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以求死刑執行的慎重(反觀檢察官及監所即無裁量權,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行)。
二、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是政務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國際人權法義務的政治責任表現。
台灣逐步朝向廢除死刑的司法刑事政策,歷經陳定南、施茂林及王清峰三位法務部長。今日法務部長暫緩簽署死刑執行令,仍在刑事訴訟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權限範圍內,並屬於政務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國際人權法義務的政治責任表現,應無構成刑事責任的可能。法務部長既然不須在期限內批准執行,也不需要針對不批准的決定提出說明理由或接受司法審查,均證明法務部長在死刑執行上享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也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並彼此制衡的應然。
三、兩公約施行法後,不執行死刑是必然的結果。
立法院立法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於去年世界人權日開始施行,因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經構成拘束我國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憲法之一環。對於ICCPR第六條生命權保障的條文,就應該慎重對待。第六條規定死刑要限縮、僅能用於「最嚴重的犯罪」、死刑犯有要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死刑不能用於孕婦或18歲以下的人…。對於這個條文規定的內涵及實踐,台灣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在兩年內(施行法第8條)討論,其中包括死刑相關的規定,如果死刑的規定被廢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目前死刑犯應該以此規定免予執行死刑。
四、台灣停止死刑執行是正確的道路。
聯合國大會分別於2007年通過62/149號決議,在2008年通過63/168號決議,要求「全球暫停施行死刑」,這是邁向廢除死刑重要且必要的一步。為甚麼國際公民團體以及聯合國、歐盟要這麼努力的推動停止死刑執行,其於現階段的重要性主要在於多數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是習慣性、因循性、權宜性的維持死刑,面對死刑制度的諸多面向層次,既缺乏嚴肅的面對與正視,也缺乏必要的公共辯論。其結果,不但必要的知識和資訊闕如,深思熟慮的政策(包括可能的替代措施)也無從形成。利用全球暫停死刑執行創造時間和空間,以啟動對死刑問題的省思、辯論和行動,台灣正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五、其他國家經驗:沒有國家的法務部長因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而被追究違法瀆職。
日本曾經於1989年11月底至1993年3月止,有近3年4個月之時間,因為兩任法務大臣個人反對死刑而停止死刑執行;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一年任期之內,前法務大臣杉浦正建篤信佛教拒簽死刑執行令。韓國則是從1998年金大中就任總統、2003年盧武鉉繼任總統,都宣誓廢除死刑並任命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而從1998年到現在為止沒有執行死刑。但沒有法務部長因為因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而被追究違法瀆職。
六、第四屆世界反對死刑大會上,再次肯認廢除死刑及廢除死刑前的停止死刑執行是不可逆行的全球趨勢。
2010年2月24日~26日於日內瓦召開第四屆廢除死刑大會。聯合國對於死刑的態度,在這次大會中看得更為明確。除了大會的開幕式是在聯合國歐洲總部召開外,聯合國當中與死刑議題直接相關的重要人士都出席會議並作了發言或報告,包括「法外、草率與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Philip Alston教授、「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教授,以及協助聯合國提出全球死刑概況五年報告的Roger Hood教授和William Schabas教授(這兩位教授都和台灣代表談話,並且鼓勵台灣)。在大會的閉幕式中,聯會國權高級專員Navanethem Pillay女士更出席大會,從美國的「兒童反對死刑」(Kid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組織的兒童代表手中,接下了大會的會議宣言。這是一個很明確的宣示動作,代表聯合國再次確立了支持全球廢除死刑的立場。
Schabas教授在大會中指出,根據他的研究可以樂觀預測,非常有可能在2015-2025年之間達成全球性廢除死刑(連中國都有意要達成在這個時間點廢除死刑的目標)。但是廢除死刑不是一蹴可幾,連一年執行上千人的中國,都必須要有循序漸進的政策,否則很快的,「就會發現自己已經不在全球人權的進度表上。」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也不應自外於國際人權架構之外,更何況國際社會對於台灣的人權進展多所期待,希望我們能夠穩步邁向廢除死刑。法務部停止死刑執行、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要凝聚對於配套措施的共識,要提出「讓民眾放心、讓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我們欣見這樣的發展。否則台灣也可能如同Schabas教授所說,很快的「就會發現自己已經不在全球人權的進度表上。」
新聞連絡人:林欣怡(02-27098983; 0930019345)







原來,支持保留死刑的,就是反人權份子?就是反現代化?而所謂西方“進步”國家的所有標準,就該成為咱們的文化、道德、哲學的唯一標準?請讀一讀Edward W. Said 《東方主義》!
王清峰的言論,顯示了無限的唯一西方標準、自命站在真理的一邊,在這件事兒上,誰敢支持保留死刑、執行死刑的,誰就是反人權,她已經不認為廢除死刑這件事有絲毫討論的空間(請看 03/11 各大媒體她的言論),王清峰-十足的偽善者!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31100433,00.html
台灣廢不廢除死刑跟歐盟有何關係,歐盟國家國民所得大多超過3萬美元,走社會主義路線,社會福利很好,政治清廉,怎麼不跟著提倡.全世界又不是只剩下台灣有死刑,連世界最大強國美國及中國都有死刑,韓國大法官都說廢除死刑是違憲,日本又恢復執行死刑,王清峰怎麼不拿來說,只會說對廢除死刑有利的話,這是她個人一相情願,她應該優先致力於改善台灣治安讓多數民眾安心,才來談她的理念,像她用她的意識型態在幹法務部長,難怪不公不義的事越來越多,法律存在最大的意義,是維護公平正義,台灣號稱的人權組織根本就不懂甚麼是人權,我個人至少去過20個國家,我知道在先進國家講的人權是必須在不危害國家安全,及不危害社會秩序之下才有人權,這些人權組織不懂人權還跟別人談人權,真是可笑,應該改成"加害者人權組織".趕快下台,免的禍害人間.
我有連署蘇案
但我仍反對廢死
像王OO那種人
殺死人 還要誣賴這些無辜的人不該死嗎?
陳進興不該死嗎?鄭太吉不該死嗎?
沒有死刑就可以冤獄嗎?
這些力挺加害人人權到底的大律師 大人物
請問你們敢保證廢死以後不會大赦 減刑把他們放出來嗎?
不會有受害者家屬被報復嗎?
那個性侵殺人犯不會照他說的話殺死法官嗎?
現已廢死的許多國家
性侵 惡性重大的重傷害等都是終身監禁等重罪
還沒犯到相當台灣死罪的刑罰就注定被關一輩子了
而且要強制賠償受害者 政府更有完善措施讓受害者過得比歹徒好
且一旦逃獄 警察又可以開槍
不像台灣 毆打善良百姓的警察常常沒事
不小心打到歹徒的警察卻常常有事 還要賠償
人家可以做到這樣死不死刑當然無所謂
台灣有嗎?為何不要比照一下?怎麼從沒聽你們提過?
反觀台灣呢?有受害者日子過不下去被迫自殺
也有人因此重殘舉債醫治過日 可是加害人還可以指責人家防衛過當
加害人卻有國家養 看病不要錢
我還親耳聽監獄的官員說過 受刑人得獎獎金是直接給他(不是給受害者)
這就是台灣的人權嗎?
這下好了!...李述德不下台. 走了一個罰馬大姐所屬藥廠上億元的反貪腐法務部長!!
先聲明:以下內容是猜的
你們看不出來嗎?王清峰是馬的替死鬼!
推動廢除死刑是馬的主意,王清峰會下台是說了不該說的話.....『把馬拖下水』!
一月份自由之家評台灣人權由世界排名第一落入第二,馬要用廢除死刑看明年能不能拿回扁時代的第一名,至於馬在這件事鋪的梗,其實一堆人一清二楚!
正負2度C鋪天蓋地在各電視台跟各縣市不斷播放,跟廢除死刑都是在玩先期作業!
我覺的你說的對
我也認為
所謂的人權 應該是只用於尊重別人的人身生命及財產權的人身上
而不是對於一些強暴婦女、殺人那些無視別人生存的人談人權
更何況那四十四個死刑犯都已經是定獻了
如今新的法務部長上來
又說要重新看一遍卷宗
又說人神共憤者先執行
(我怎麼感覺是在拖延時間 這四十四個死刑犯總共殺取了71個人的生命 有那一個不可惡的不人神共憤的每個人身上背的都不只一條人命 還有的是殺害自己的直系血親)
我覺的台灣的推動廢除死刑聯盟根本就是提倡 殺人無罪 強姦有理的維護者
……
應該將推動廢除死刑聯盟的人公布其姓名、影像 讓受害家屬及社會大眾看看
這些加害人貼身護法 …
發表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