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10/03/14

這該怎麼說呢,很簡單,一個犯人A,把受害者B的手給剁了,還拿去當下酒菜,為什麼,對於受害者B來說,一個正義的刑罰,不是也把A的手拿來剁了,而是可以經過一定的程序,在某種制度下,A的刑罰,可以轉換為某年某月的刑期?然後B也能覺得這個制度幫他報復合理?整個社會也不會覺得養他幾年吃公家飯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責任主編:
徐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