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 還不停工
法律人:環保署莫踐踏司法

2010/03/15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邱佩青

今(15)天上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李建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傅玲靜、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蔡雅瀅,及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等法律界人士,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環保署,不應踐踏司法與環評制度,應儘速勒令中科三期停工。

李建良表示,環保署對外不斷宣稱,中科三期未做健康風險評估便通過環評,只需「補件」即可,將進行評估的責任推卸給開發單位,根本是蔑視環評制度。他指出,最高法院撤回環評的理由,是因為中科三期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開發案,需進入二階環評,而非單純只是沒有做健康風險評估。李建良更質疑,環保署遲不命令停工、重作環評,「難道覺得中科三期只不過是個小案子?」

立委黃淑英日前曾質詢行政院長吳敦義:「環保署花大錢登報,『嗆』最高法院的判決毫無意義,是否恰當?」吳敦義僅回答,「這是言論自由」。對此,黃淑英表示,目前台北縣新店安坑灰渣掩埋場,以及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廠,均正在進行環評無效之法律訴訟,若環保署為中科三期開了先例,那麼往後法律將對不法開發行為完全失去約束力。

立委田秋堇則認為,環保署為環評的「主管機關」,國科會則為中科三期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環保署不應將停工責任推卸給國科會,因為撤銷開發許可的權責,明顯應該是「主管機關」。

律師蔡雅瀅表示,環保署雖然自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願意勒令廠商停工,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若環保署在廠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未完全陳述之狀況下,作成行政決議,則廠商之信賴不應被保護。

也就是說,當初環評委員於審查會議上,曾要求開發廠商提供產品製程,以利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廠商卻宣稱製程是「商業機密」,不能公開,顯然廠商先未盡到提供正確資料的義務在先,那麼也不應受到「信賴保護」,環保署根本是為虎作倀。

會後,當在場記者詢問李建良,國外是否曾有類似案例時,李建良感嘆,「全世界只有台灣的環保署,無視司法體制」。隨後他拿出一份國科會發函,白紙黑字明寫著「中科管理局將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之最終判決」,但國科會卻食言了。李建良表示,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首長應負政治責任,而當地民眾則可依《環評法》提出公民訴訟,進行自力救濟。

DSCF2735 (攝影:陳寧)

后里居民等了五年,好不容易換來一份判決書,卻被環保署、國科會當廢紙看,就算再次走上司法路徑,誰也不能保證老農民,還有幾個五年可以等待正義。若政府還有那麼一點良心,請快點把它撿回來。

回應

到底還要期待環保署什麼????
我們不能自己做環評...
叫廠商直接跟我們協議談環評標準...
我們才是合法的公權力代表..

環保署執行了死刑,魚群死!農業死!老農民去死!一切只為中科活。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法務部長請辭案曾如此表示:台灣是法治國家,在法律尚未修改前,依法行政不能有絲毫猶豫。那,中科三期呢?

對監聽事項,馬總統已再三要求情報與治安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相關做法強調「依法與必要」兩項要件,不要以為合法就可為所欲為<中央社2010/03/15 >。
合法都不能為所欲為,更何況本案最高行政法院也已駁回該上訴。

以下提供環保署的回應,
其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台灣是台灣人民的台灣,
不是任何政黨的台灣,
政治人物之缺乏擔當由此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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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重申中科三期應否停工 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裁量】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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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對於「法律學者反對環保署敗訴不停工記者會」於會場散發一批法律人共同聲明資料中流於情緒而非理性的論述,表示遺憾。尤其聲明中一開始就指稱「中科三期七星園區開發案,環評在諸多爭議下,被官派代表『強行』投票通過,環保團體提出行政訴訟」一節,聲明人有甚麼根據把經常在環評委員會議的「表決」,以情緒性方式說成是「強行投票」?如果決結果未符合環保團體的期待,就說成是被官派代表強行通過,則其他符合環保團體期待而被表決不通過的不也是「強行」通過。發表聲名的法律人何以在此時使用此「強行通過」的情緒性字眼,是否意圖誤導民眾將非理性的形象認知,加諸新政府的環保署,耐人尋味。聲明中又再指稱「環保署更史無前例地『為』開發單位提起上訴」,更! 有用「『為』開發單位提起上訴」的用辭,來引導民眾將新政府跟開發單位站在同一陣線的錯誤形象,加諸新政府的嫌疑。

其實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係於95年2月21日送環保署審查,當時為民進黨執政時期,行政院長為蘇貞昌先生,副院長為蔡英文,署長為張國龍先生。中科三期審查結論於96年1月31日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後,亦於96年2月19日民進黨執政時期提起上訴,均非目前新政府環保署的作為。環保署表示,共同聲明的法律人如果要理論是否應下令中科三期停工的話,請先直接找當時的行政院長為蘇貞昌先生、副院長為蔡英文、署長為張國龍先生公開理論,並且問清楚是否刻意以官派代表『強行』投票通過,是否刻意史無前例地『為』開發單位提起上訴。請將理論結果告知本署,本署將轉達開發許可單位。

當年署長張國龍先生長期為環保團體人士,擔任署長時遴聘之環評專家委員14位中即有6位是環保團體人士,在環評委員會中有強大影響與說服力。95年本案專案小組5次初審及環評委員會審查,對於應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的時間點爭議,業經當時環評委員充分討論,最後於95年6月30日環評委員會以表決方式作成營運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的結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環評委員會本即為多數決,表決失利的少數環評委員及環保團體於表決後理應尊重表決結果,如事後將其他多數的委員誣指為表決部隊,其實只是不尊重他人與民主制度的態度。

99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委員會原審查結論後,新政府環保署是為前民進黨政府善後。雖然當年本案發生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切本案,引起當時環評委員文魯彬表達抗議,遭媒体大幅報導事件,環保署極為慎重,仍就法論法,持平論述。共同聲明的法律人團體,只知要求環保署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依環評法要求中科三期停工,卻完全漠視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及第121條給予開發單位享有的行政救濟程序,為其聲明資料中論述錯誤流於情緒的主因。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國科會已依法走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的環評審查程序,因此園區內2家廠商已是依法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設置的合法廠商;事後因行政訴訟被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後,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救濟途徑處! 理,而非由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理。共同聲明的法律人主張環保屬於後段的處理仍回到環境影響評估法,是完全忽視行政程序法。

本案應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年內依職權衡量對廠商信賴利益保護與欲維護之社會公益後,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或不撤銷。中科管理局依原審查結論之要求,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其報告已分析本案健康風險及提出健康風險管理規劃。依其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依美國環保署標準,屬於可接受之風險。依據目前開發單位已完成之健康風險評估尚未審查完竣之結果顯示,本案健康影響風險或社會公益之影響在可接受之範圍內,因此國科會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決定可暫不撤銷本案之許可及要求停工。此亦說明國科會並非以98年12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對本案另一訴訟判決可不立即停工的結果,作為中科三期可不立即停工的唯一依據。

針對本案為何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及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開發許可之相關問題,環保署已進行諸多詳細說明,詳情請參閱本署網站(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3749&list=13749)。

法院不是已經對爭議做出判決了嗎???
既然當是民進黨執政時期,行政院長為蘇貞昌先生,副院長為蔡英文,署長為張國龍先生,那末現在的環保署從善如流,把中科三期停工了,那不也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錯,他們的責任嗎??

身為環保署依法要求中科停工,沒有人會覺得奇怪的.....
應該是環保署依法要求中科停工,然而國科會和經濟部不同意,只好由行政院會議議決,現在法院判決出爐,行政院要如何來看待判決??
行政部門不執行法院判決,總統如何維持主權權威,要派遣國民兵進駐,還是等著要失去政權.....

既然犯錯是前朝官員,又是國科會中科管理局主導開發,環保署無論如何也不能做出停工的決議,他們獨立性的假設,是令人存疑的...

我們看看勞委會,那個卑微的機關,無論在政府組織或法律上都沒有用處,也根本不是經濟部或經建會的對手,然而我們看到了他們努力提出的各種政策,雖然也是無濟於事..........

環評也好,開發許可也好,會不會又只是另一個"一品苑"大樓開發案(市政府也說是合法的喲),或許由獨立委員會或是委外的中立單位,我們可以查出些什麼也不一定.....

1.我知道沈世宏是很努力也很認真,但是中科案,他似乎逾越自己的份際,
行政司法爭議,哪是署長能定奪,行政院也有責任,吳院長口才也很好,
說看看嘛!
2.環保團體說中科案,不停工有憲政爭議,那聲請大法官釋憲可行嗎?
3.三期未定案,四期能否捨棄污染耗能科技業,暫不開發,或改引進低污染低
耗水產業,趁機轉型變更,發展綠色產業
4.若是要告失職官員,藍的綠的要一起告!記得阿扁也曾干預環評審查-廣輝電子,不要漏掉!

雅瀅律師 拜託:
環保署竟然趁清明節連假的周日發通知 排訂4/6(二)早上9:30討論中科三期的後續處理 請大家打電話聯繫關心本案的朋友 (很多人這幾天返鄉掃墓不會收E-mail) 環保署會議資料重點摘要分析如下: 採延序審查方式 ,不重新踐行其他項目審查 審議範圍為「健康風險評估」及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討論內容包括: 本案應為有條件通過或是否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或認定不應開發 ,並假設結論為有條件通過 僅重新就法院認為未釐清健康風險評估所下之第5點至第8點結論重為結論 ...

蔡雅瀅 分析:
本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係司法已判決確定的事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載明:
「…環評法第8條既規定:『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而該法第8條所稱之『重大影響』
,則例示規定於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各款,可見只要開發案具有其中一款
情形『之虞』,即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非必須開發案對於
環境『有重大影響』時,始足當之...本案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
響之虞,上訴人稱本案無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之虞,無庸依環評
法第8條規定,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云云,即無足採…」

環保署不但花納稅人的錢
譏笑司法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環評制度
竟然還開會討論本案可否有條件通過?
藐視司法的程度令人傻眼
雅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