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邱佩青

今(15)天上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李建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傅玲靜、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蔡雅瀅,及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等法律界人士,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環保署,不應踐踏司法與環評制度,應儘速勒令中科三期停工。

李建良表示,環保署對外不斷宣稱,中科三期未做健康風險評估便通過環評,只需「補件」即可,將進行評估的責任推卸給開發單位,根本是蔑視環評制度。他指出,最高法院撤回環評的理由,是因為中科三期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開發案,需進入二階環評,而非單純只是沒有做健康風險評估。李建良更質疑,環保署遲不命令停工、重作環評,「難道覺得中科三期只不過是個小案子?」

立委黃淑英日前曾質詢行政院長吳敦義:「環保署花大錢登報,『嗆』最高法院的判決毫無意義,是否恰當?」吳敦義僅回答,「這是言論自由」。對此,黃淑英表示,目前台北縣新店安坑灰渣掩埋場,以及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廠,均正在進行環評無效之法律訴訟,若環保署為中科三期開了先例,那麼往後法律將對不法開發行為完全失去約束力。

立委田秋堇則認為,環保署為環評的「主管機關」,國科會則為中科三期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環保署不應將停工責任推卸給國科會,因為撤銷開發許可的權責,明顯應該是「主管機關」。

律師蔡雅瀅表示,環保署雖然自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願意勒令廠商停工,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若環保署在廠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未完全陳述之狀況下,作成行政決議,則廠商之信賴不應被保護。

也就是說,當初環評委員於審查會議上,曾要求開發廠商提供產品製程,以利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廠商卻宣稱製程是「商業機密」,不能公開,顯然廠商先未盡到提供正確資料的義務在先,那麼也不應受到「信賴保護」,環保署根本是為虎作倀。

會後,當在場記者詢問李建良,國外是否曾有類似案例時,李建良感嘆,「全世界只有台灣的環保署,無視司法體制」。隨後他拿出一份國科會發函,白紙黑字明寫著「中科管理局將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之最終判決」,但國科會卻食言了。李建良表示,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首長應負政治責任,而當地民眾則可依《環評法》提出公民訴訟,進行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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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陳寧)

后里居民等了五年,好不容易換來一份判決書,卻被環保署、國科會當廢紙看,就算再次走上司法路徑,誰也不能保證老農民,還有幾個五年可以等待正義。若政府還有那麼一點良心,請快點把它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