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資料 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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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時報3月17日引述「中科三期辯護律師林三加說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法學專家認為依法行政,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應要求中科三期立即停工」乙節,環保署表示此係曲解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在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四二二號,政六九五頁,環評法修正第十四條說明欄一)清楚提到「依本法第7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審查結論後,即完成審查」,據此更足顯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的立法原旨及法條文義所規範者,係指「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之環評案件情況。
另參據上開文書同頁條說明欄二,亦清楚提到「有關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故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予以刪除。據此更足說明環保署向來之表示,對於「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之開發行為,其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說法得到更進一步之確證,也說明了環保署依法行政的一貫立場始終不變。
又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雖依環保署本於法定主管機關職責,認定其不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有關無效之要件與適用範疇,但依法律解釋「舉重明輕」原則,環保署認為有關本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此所為之許可處分是否失效暨其後續是否撤銷各節,均應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確認並處理之。
環保署認為讓民眾瞭解該署依法處理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的相關原委非常重要,環保署有義務與責任澄清事實,避免以訛傳訛誤導民眾,因此該署多次主動發布新聞說明或投書媒體澄清,環保署強調,處理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自始至終係依法行政,希望外界理性看待,不要刻意誤導民眾。







在這裡我們必須指明的,在立法與制度建立之初,實際上就為經濟開發留下後門,而經濟部和經建會(美援基金會)。才是實質的統治機關,在這樣的制度和不自由的法規之下,無論執政黨和總統是誰,無論環保署的首長是誰,都無法違反這種"架構:的意志,
只有美國商會和歐洲商會可以影餉操作它。
這裡要說的是,我們並不是在和環保署爭議法律條文的文字遊戲,述說的是公權力的正當性和制度與法規的解釋權,是否建築在足夠的"社會公信力之下",檢定方法如下
:由獨立委員會行使和環保署相同的行政程序和評估,我們是否能夠得到相同的結果。
無論這個委員會是由國會發起的,亦或該委員會仍然受到環保團體或委外獨立機構的挑戰,去架構社會公信力的工程。
既然犯錯是前朝官員,又是國科會中科管理局主導開發,環保署無論如何也不能做出停工的決議,他們獨立性的假設,是令人存疑的...
環評也好,開發許可也好,會不會又只是另一個"一品苑"大樓開發案(市政府也說是合法的喲),或許由獨立委員會或是委外的中立單位,我們可以查出些什麼也不一定.....
中國人有句諺語: ""國破山河在""
試問山河毀壞.土壤流失或劇毒.
就永遠也無法建國.建了國也沒有意義了啊!!
這本就不只是當地居民的問題而已..
海地的歷史:
聖多明克的主要作物最初是煙草和靛藍,後來是棉花、甘蔗和咖啡。法國殖民者在所有能被利用的土地都進行耕種,甘蔗種植在濕潤平原上,山地種植咖啡,乾燥丘陵地種植靛藍,棉花地則分佈在乾燥的平原上。偏僻的、不能種植的地方,也被用來養牛和養豬。甘蔗是聖多明克最主要的經濟作物,1767年,這裏向歐洲出口了7200萬磅粗糖和5200萬磅白糖。到1780年代,聖多明克提供了歐洲市場上40%的蔗糖和60%的咖啡。然而當地所需的食糧幾乎都需要進口。
在歷經40年的殖民地經濟掠奪後...海地的土壤嚴重流失...植被已破壞殆盡. 土地再也無法種植.亦不能生產糧食. 此時.法國殖民者對海地島上自非洲販運而來的兩三百萬黑人說:你們自由了..你們獨立吧...迄今.海地永世貧窮.世界最貧困.而那就是台灣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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