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資料 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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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進行健康風險分析與評估,經環保署就各項環境因子進行審慎審查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審查結論,對於部分環保團體與民眾指稱「中科四期完全未做健康風險評估」情事,環保署澄清與事實不符,本案與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之情形亦不相同。
開發單位在中科四期環評審查時,曾依據中科二、三期分析結果,顯示園區所造成的健康風險在2×10-7以下,再與中科四期進行健康風險的比較。另中科管理局於97年11月24日將中科三期七星農場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送本署審查,依中科管理局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以多介質模式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再參考南科園區之健康風險評估案例,均屬於可接受之風險。因此,中科四期案經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綜合考量後,認為不致對當地民眾健康產生重大影響。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依上述案例及經驗研判,中科四期如再以多介質模式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應相去不遠,惟為進一步達成保護當地居民的目的,仍於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在營運前應再以多介質模式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及完成背景健康調查,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以利掌握相關影響趨勢,嚴格監督中科四期之營運,為當地民眾健康把關。







在這裡我們必須指明的,在立法與制度建立之初,實際上就為經濟開發留下後門,而經濟部和經建會(美援基金會)。才是實質的統治機關,在這樣的制度和不自由的法規之下,無論執政黨和總統是誰,無論環保署的首長是誰,都無法違反這種"架構:的意志,
只有美國商會和歐洲商會可以影餉操作它。
這裡要說的是,我們並不是在和環保署爭議法律條文的文字遊戲,述說的是公權力的正當性和制度與法規的解釋權,是否建築在足夠的"社會公信力之下",檢定方法如下
:由獨立委員會行使和環保署相同的行政程序和評估,我們是否能夠得到相同的結果。
無論這個委員會是由國會發起的,亦或該委員會仍然受到環保團體或委外獨立機構的挑戰,去架構社會公信力的工程。
法院不是已經對爭議做出判決了嗎???
既然當是民進黨執政時期,行政院長為蘇貞昌先生,副院長為蔡英文,署長為張國龍先生,那末現在的環保署從善如流,把中科三期停工了,那不也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錯,他們的責任嗎??
身為環保署依法要求中科停工,沒有人會覺得奇怪的.....
應該是環保署依法要求中科停工,然而國科會和經濟部不同意,只好由行政院會議議決,現在法院判決出爐,行政院要如何來看待判決??
行政部門不執行法院判決,總統如何維持主權權威,要派遣國民兵進駐,還是等著要失去政權.....
既然犯錯是前朝官員,又是國科會中科管理局主導開發,環保署無論如何也不能做出停工的決議,他們獨立性的假設,是令人存疑的...
我們看看勞委會,那個卑微的機關,無論在政府組織或法律上都沒有用處,也根本不是經濟部或經建會的對手,然而我們看到了他們努力提出的各種政策,雖然也是無濟於事..........
環評也好,開發許可也好,會不會又只是另一個"一品苑"大樓開發案(市政府也說是合法的喲),或許由獨立委員會或是委外的中立單位,我們可以查出些什麼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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