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資料 99年3月18日 提供單位:綜合計畫處 單位主管:葉俊宏 聯絡電話:02-23117722轉2700 行動電話:0937-863481 公 關 組:吳權芳 聯絡電話:02-23117722轉2361 行動電話:0910-230203
環保署回應企業人士對環評制度的意見
報載3月17日行政院吳敦義院長與中科廠商座談,由於在中科后里園區七星農場的新世代面板廠投資案,環評爭議不斷,座談會中,友達副董事長陳炫彬表示中科園區環評不確定因素太高,讓他有「窒息」的感覺,並表示希望行政院能有明確具體的處理作為,消除廠商疑慮,若新廠被迫停工,友達不排除申請國家賠償。對友達經營高層「環評不確定因素太高」看法,環保署表示關切。
環保署強調,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該署已請中科管理局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加入環境品質及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再提環評委員會審查,而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該署已於98年11月10日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對於部分企業人士擔心,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的案例將造成投資的不確定性,環保署表示將檢討現行環評制度,妥為因應。
環保署說明,立法院於83年制定環評法過程,僅就否決權入法之妥當性及因應配套措施(替代方案)為討論,旨在避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尊重環評審查結論,在未作成環評前即先予開發許可,未及於事後撤銷審查結論之情形。且早期行政法院認定環評審查結論僅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量核准與否之內部參考,開發行為最終准駁之權限仍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終局決定,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認定屬「非行政處分」。惟此一見解於92年「雲林縣林內焚化廠案」訴訟案,為最高行政法院所不採,後續案件之行政法院見解亦認定環評審查結論為「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逕為實質審查其妥適性及加以推翻,此為當初環評法制定時所未料。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施行10餘年,已為環境預防機制重要的一環,環保署強調將請環評委員於審查過程及做成結論時更加注意其妥適性,避免後續之爭議,減少投資之不確定性。環保署強調將持續推動環評制度,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之目標。
回應
Re: 環保署回應企業人士對環評制度的意見
92共識不存在 之又一例證??
這是審小毛從來之個人意見 還是整個環保官僚界的小媳婦心態?
沒本事好好經營 喬家大院
那就分家倒房進各大衙門
當小丫鬟吧!!!
Re: 環保署回應企業人士對環評制度的意見
哈哈,「92共識」有梗。
現在是司法、行政「一國兩制」。
Re: 環保署回應企業人士對環評制度的意見
從頭到尾不都是他們在說,選了一個不好的地點環評當然不會過,環評資料不用心當然不會過,到最後被法院撤銷環評結論當然不能蓋,又要硬蓋再來申請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