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滿兩年 執行問題仍多
卡債族組團體要自救

2010/04/08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徐沛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96年6月三讀通過,7月公告,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至今將屆兩年,原本以為是卡債族的福音,但昨日(4/7)上午有40多位卡債受害人到立法院陳情,反對銀行公會設立更生、清算門檻,並成立自救會提出訴求,希望維護卡債族「尊嚴與負責的還款條件」及「基本的生存權」。

目前《債清條例》採「更生」與「清算」雙軌制,債務人在銀行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可以與銀行協商還款。若債務人與銀行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所謂「更生」,是指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由法院進行職權調查協調更生方案,讓債務人有能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而「清算」即為簡易破產程序,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處理分配給債權人。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發言人圓圓表示,3月底銀行公會開會建議增設更生、清算門檻,想將「無擔保債務總餘額小於平均月32個 月者」、「資產扣除負債後是淨值為正者」、「擁有不動產值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及「重複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四類族群踢出聲請更生或清算資格。圓圓說,銀行此舉變本加厲要跟卡債受害人逼債,違反《債清條例》給與債務人重新更生的機會。

另一位發言人Bill表示,有許多為卡債所苦的受害人,有心跟銀行協商,銀行卻要求每月償還超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額,因此協商不成;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卻遭遇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又或不合理地要求補件、甚至要求債務人清償超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更生方案成數,導致更生及清算成功率極低。在法院效率不彰的情況下,卡債族只能放棄更生及清算的希望,回頭接受銀行十分嚴苛的協商條件。

因為《債清條例》在法院實行的狀況不佳,目前有61位卡債受害人參與自救會,並提出相關訴求,希望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或法院判定更生的還款金額,是債務人的收入減去必要生活支出之餘額,還款期間應為6年,讓債務人在還債外,尚能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另外,在法院清算程序結束後,除非債務人還有一定額度的收入,法院應從寬認定債務人免責。

和平基金會執行長簡錫堦認為,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立後,可以團結反抗並舉發銀行與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的不當催收行為,且《債清條例》實行困難是因為法官處理更生與清算案件時,將欠有卡債的人視為是邊緣人,因此,卡債受害人必須團結,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表示,《債清條例》實施兩周年,雖有8成案例與銀行協商成功,但實際上有7成債務人還款有困難。在日本,債務人組成自救會處理債務問題已有30年經驗,必須有卡債受害人挺身講出真實,呼籲有卡債的朋友一起站出來,勇敢陳述自己的故事,才能讓法官了解卡債族的處境,讓社會改觀,不再把卡債受害人視為邊緣人。

回應

就還本金加正常利率5%
其他就是銀行得不當得利.....
民法的規定??
是外商利用這個百年未修的漏洞吧......

應該就是還清本金 +正常利率就好,因為很多人的薪資只夠基本生活 + 還利息,造成本金一直無法還,然後利息一直還還到超過本金甚多但因沒還本金還得繼續還利息,所以我懷疑政府到底是怎麼算基本生活費來界定中低收入標準的?因為這種界定會影響到其他事務的評估,以卡債族一利就是,如果以政府算的基本薪資標準就夠活了,那是基本生活費但不包括欠債的,變成欠債的部份他們要另外想辦法去賺才有辦法還

其實我很希望銀行來處份我財產
因為如果他們處分後發現 不夠抵扣債務 我就以無法自理生活為由 進行債協 債協不成進行更生或清算
幹 他媽看誰比較賤 銀行賤 我比銀行更賤 大家來仙拼仙